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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整治“营转非”车辆 成都1105辆车被严密监控

    时间:2019-02-28 17:29:10  来源:  作者:

    图为会议现场

    四川新闻网成都2月26日讯(记者 梁鹏 摄影报道)为切实做好春运交通安保工作,最大限度防控“营转非”客车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努力营造安全、畅通、祥和的道路交通环境。今日上午,成都市交管局联合成都市交通运输局召集全市200多家“营转非”车辆所属企业举行“营转非”车辆专项整治工作暨相关企业约谈会。记者从会上获悉,目前,成都市1105台“营转非”客运车辆已全部录入系统,被严密监控。同时,成都市交管局和成都市交通局还分别公布了几起“营转非”车辆违法查处案例。

    成都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总队勤务科科长徐曦告诉记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营运车辆有8到10年的使用期限,在满期限后,经过交警认定符合相关标准,就成为了“营转非”性质,不能再拉客上路。“这类车辆车况相对较差、大多保险不足,再上路拉客具有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难以得到保障。”

    “我们公司目前有6台‘营转非’的车辆,已经全部封存停运,我们还将进一步排查,确保消除安全隐患。”成都富临长运集团有限公司旅游运输贸易分公司安全管理员李科说。

    成都市交管局秩序处静态交通管理科科长殷驰告诉记者,春运期间,成都交管部门对‘营转非’车辆上路拉客进行了专项整治,目前成都市所有的‘营转非’车辆已经被录入系统,加大监管力度。此外,自专项整治工作启动至今(2019年1月25日至2月25日),目前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效,集中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全市交通执法队伍共出动执法人员1 247人次、执法车辆364台次,共计查获"营转非"车辆涉嫌交通运输违法违规案件62起,其中已处理的11起,正在调查处理的35起,最高处罚金额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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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一、陈敏涉嫌危险驾驶案(超员)

    2019年01月31日15时13分许,陈敏驾驶一辆核定载人6人,车辆号牌为川TKH907的白色江铃全顺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在成都市高新区石羊客运站从事旅客运输活动,驾驶人陈敏以每名乘客50元车费的价格从石羊客运站接收12名乘车人,从石羊场前往雅安市区,陈敏驾车沿益新大道往三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益新大道与美洲西路交叉路口时,被成都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总队的执法人员挡下检查。经现场检查,陈敏驾驶准载人数为6人的小型普通客车,实际载人13人,超过核载人数100%,陈敏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02月01日,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批准,陈敏被刑事拘留七日,2019年02月08日陈敏被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拟移送审查起诉。

    二、杨福建、袁盛海、杨志、王泽勇、唐凯利、杨旺非法经营案

    2015年下半年,杨福建、袁盛海、杨志、王泽勇在成都市金牛区火车北站站西路8号非法设立客运站点,组织车辆从事成都到西昌的客运业务,利用售票差价牟取利润,非法经营额达一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在十二万以上。同时查明唐凯利、杨旺明知该站点系非法设立,仍然参与该组织,为其安排调度车辆,完善非法经营黑车的产业链条,为非法经营犯罪行为提供帮助,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2018年01月25日袁盛海、杨志、王泽勇、唐凯利被民警抓获。2018年01月26日,杨旺被民警抓获。2018年02月05日,杨福建被民警抓获。

    2018年12月29日,杨福建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

    2018年12月29日,袁盛海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8年12月29日,杨志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8年12月29日,王泽勇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8年12月29日,唐凯利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2018年12月29日,杨旺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三、2019年1月29日,成都市交通运输局执法总队接成都市公安局交警二分局移交案件:成都伟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伟信公司")安排当事驾驶员张毅,驾驶该公司所属"营转非"车辆,搭载20人从东光小区前往农林科学院。经查,2018年4月,成都市农林科学院通过招标与伟信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用车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每天安排车辆运送其职工往返于东光小区与成都市农林科学院之间,费用为每车每天685元,按月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伟信公司不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营转非"车辆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服务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和《关于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伟信公司予以责令停止道路运输经营并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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