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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订版四川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实行 这些规定需遵循

    时间:2018-12-12 08:05:44  来源:  作者:

    四川新闻网成都12月11日讯(记者 刘佩佩)12月11日,四川新闻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政府官网获悉,修订版《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2月1日正式实行。据了解,《办法》的制定旨在严格林区野外火源管理,积极消除森林火灾隐患,有效防控森林火灾发生,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资源损失,努力确保林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据了解,《办法》所称林区野外火源是指可能引起森林、林木和林内可燃物燃烧的火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实行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林区和农林交错地区的森林火险情况,充分考虑农业、林业生产和林内剩余物清除实际,制订科学的野外用火管理制度。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要规范林区居民点、旅游景点和生产作业点等重要部位的取暖、照明、做饭等非生产性用火行为,最大限度降低火灾隐患;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有效控制吸烟、烧烤、焚香烧纸等用火行为,防止引发森林火灾。

    在森林防火区生产性用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领取野外用火批准文件;

    (二)开设宽度15米以上的安全防火线(带);

    (三)在森林高火险时段以外并具备适合的气象条件;

    (四)明确现场责任人;

    (五)预备必要的扑火力量;

    (六)准备必要的扑火工具;

    (七)明确用火蔓延应对措施;

    (八)落实专人看守,火不灭人不离。

    在森林防火区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一)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在森林防火区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二)森林防火期内,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逐级报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组织实施;

    (三)相关单位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严格野外用火管理,防范森林火灾发生;

    (四)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五)林缘及林内的住宅、厂房、易燃易爆站库、重要设施、行人休息站等重要区域,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

    (六)铁路、电力和电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等工程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并定期组织人员看守巡护。定期进行线路和管道的安全检查,并对管道周边和线路下的可燃物进行清理,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七)举行民风民俗、传统习俗和宗教等活动,必须设立固定的用火点或用火场地,并落实专人看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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