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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改编“葫芦娃”形象做推广 成都一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权吃官司

    时间:2018-12-06 17:20:54  来源:  作者:

    庭审现场

      四川新闻网成都12月5日讯(记者 刘佩佩 摄影报道)葫芦娃是不少人的童年回忆,也是我国的卡通明星。成都一公司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改编葫芦娃形象为自己的需求做推广。12月5日,高新法院巡回法庭走进社区,就该起著作权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庭审现场,被告在其公众号上发布改编了的葫芦娃形象的文章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侵权,应当负什么样的责任?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某电影制片厂诉讼代理人认为,原告拥有动画片《葫芦兄弟》中“葫芦娃”角色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葫芦兄弟》是中国动画最有影响的代表作品之一。数十年来,在原告的精心培育下,“葫芦娃”以其机智、勇敢的形象成为家喻户晓的卡通明星。同时,基于“葫芦娃”美术作品巨大的影响力和广告传播价值,多家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美术作品版权的许可授权协议。然而,被告未经许可,为了推广其“某汽车超市招商加盟大会”,在其运营的公众号上发布的文章中擅自改编“葫芦娃”美术作品,将原本美好、机智的动画作品改编为低俗、淫秽的成人作品,影响了原告多年培育起来的葫芦娃在大众心中的良好印象,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作品改编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连续五日在微信公众号显著位置刊登未经原告授权使用原告作品的《声明》,《声明》内容须经原告确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共计15万元。

    对此,被告诉讼代理人则认为,被告在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系转载,并没有侵权恶意;发布文章的意图是增加关注度,并不是为了销售产品,且该篇文章的阅读量和传播度并不大,半数以上为公司内部传播;通过这篇文章的发布,公司并没有获利,也没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同时,被告公司系年轻创业公司,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事发后,已经及时删掉了公众号内的文章,也通过此次事件吸取了经验教训,公司的运转情况也一直不好,处于亏损状态,希望能够免于赔偿。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由于双方接受厅外调解,因此没有当庭宣判。如果通过调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将择日宣判。

    据高新法院知识产权厅法官董淼介绍,该案件与其他美术作品的侵权案件对比来看,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涉及到改编和破坏作品完整性的问题。从内容上看,被告在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确实存在低俗的情况。葫芦娃是一代人的回忆,在全中国甚至全世界范围内都享有一定声誉。同时,在网络环境复制成本低、传播广泛的情况下,被告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值得一提的是,虽然被告发布的文章是转载的,但从文章内容本身来看,不正当性很明显,在转载的过程中,通过改编,加入了自己公司的宣传内容。

    董淼提醒,目前在高新区有大量的创业公司,在目前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的情况下,公司创业过程中要提高对知识产权的尊重意识,不用以为从网上下载或者转载就可以直接使用,而要合法合规使用相关内容。另一方面,如果有公司遭遇了知识产权侵犯,应当注意对侵权证据的保全,这样才有利于后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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