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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丈夫高空施工不慎坠楼身亡 司法救助金给了她和孩子希望

    时间:2018-12-04 22:33:08  来源:  作者:

    郭会领取救助金

    出事之前,四川南部人罗斌(化名)在成都务工近3年,有一些安装门窗的经验。2016年8月23日,他像往常一样,从一个做室内装饰的老板手里接下一单活,给17楼的一户人家封阳台,按工作量每平方米35元计算报酬。但他没想到,自己在没系安全带、没拴安全绳,也无人协助的情况下,踩在圆筒上施工,会把他带向死亡。

    彼时,罗斌的妻子郭会因患有肺结核、心脏病待业在家,15岁的女儿正在读初中。“我生病之后一直在家,不知道他干的活这么危险。出事后,找他干活的老板也跑了。”12月3日,成都高新法院对包括郭会的家庭在内的5个困难家庭发放了司法救助金。拿到当天最高救助金5.8万余元的郭会热泪盈眶,“这下好了,女儿可以上学了。”

    突降不幸

    事故

    17楼高空施工 不慎坠楼而亡

    2016年8月,家住成都高新区的余先生想找人封阳台,刚好在小区内看到一家做室内装饰的门店,于是联系了承接人张某。两人约定,将余先生房屋的封阳台业务包给张某完成(包材料和安装),费用合计5580元。张某负责安全措施,一切安全风险由张某承担。同年8月22日晚,张某又找到罗斌,约好第二天到余先生家做工,按工作量每平方米35元计算报酬。安装所需的枪钻、电锤等由罗斌自带,而其他安装材料都由张某提供。

    第二天,8月23日,张某的妻子带罗斌来到余先生家安装门窗。安装时,罗斌没系安全带、没拴安全绳,也无人协助。他踩在一个直径约40厘米的圆筒上施工,结果一不小心,从17楼跌落致死。公安机关认定,罗斌系高坠死亡,非刑事案件。事发后,张某和余先生分别垫付了5万、1万元,但没有就赔偿金额与郭会一家达成一致。随后,2016年10月,郭会一家将张某、余先生及余先生房屋所在的物业中心一道诉至高新法院。

    审理

    三方都有过失 业主也要担责

    法庭上,张某认为,罗斌出事时应预见到不系安全带、没有防护栏,在17楼施工有多危险,他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对于他和罗斌之间的劳务关系,应根据各自的过错责任承担,而余先生也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但余先生认为,他把活儿包给张某,和张某是承揽关系,和罗斌之间没有直接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从余先生手里承接了工程,然后交给罗斌安装,罗斌接受了张某的指示、管理和监督。而张某以每平方米35元向罗斌支付报酬,属于计酬方式的一种,双方系劳务关系。余先生将拆改阳台的工程交给张某完成,双方形成了承揽关系,与罗斌之间不直接构成劳务关系。

    但在责任承担方面,余先生仍需负责。因为拆改门窗是高处施工作业,本身危险性大,而拆改门窗对安装质量要求也较高,余先生理应交给具备必要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完成。因此,余先生将工程交给没有任何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张某完成,属于在选任上存在一定过失,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而张某应为提供劳务者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同时进行安全教育。本案中,罗斌在高处从事安装作业,张某应提供安全绳等防护措施,但张某疏于履行责任,其过错是造成罗斌坠楼死亡的原因之一。

    至于死者罗斌,法院认为,他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从事门窗安装工作已久,应当预见到高处作业的危险性。他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也没必要人员协助的情况下施工,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自身应承担一定责任。

    另一被告某物业中心作为物业服务单位,履行了对装修图纸进行审查、对装修现场进行巡查等事项,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酌情确定被告余先生承担10%责任,张某承担40%责任,原告方需自担50%的损失,于是判决被告余先生和张某分别赔偿原告方5.9万余元、22万余元。

    雪中送炭

    遭遇困境

    申请司法救助 法院走访核实

    丈夫突然去世,让郭会一家人沉浸在悲痛之中。法院宣判后,郭会却再也没联系上张某和余先生。“我专门跑到张某的工作单位和他老家渠县去找,都没找到人。两人都消失了,除了之前垫付的,一分钱都没给我们。”

    虽身体患病,但女儿还要读书,郭会试图走出家门找工作。但她的情况,连饭店的服务员没都法做。丈夫去世后,靠借钱度日的生活越来越困难。2017年10月,郭会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经法院执行,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在陷入绝望之际,郭会听说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便提交了申请。

    “我们到南部走访核实了郭会的情况,她长年患病,没有劳动能力,女儿正在读书,没有生活费和学费。从她们住的房子就能看出,确实生活非常困难。”高新法院承办该司法救助申请的法官范聪说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郭会属于法院的救助范围,救助金额参照相关规定,高新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为58671元。“此次救助金的基本额度是2017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的月平均工资,约4889元。根据郭会家里的困难情况,我们法院给她12倍基准额度,即58671元。”范聪说。

    高新法院

    今年1至11月 司法救助9人

    12月3日上午,郭会来到高新法院现场领取这笔救助金,这是当天发放的数额最高的救助金。她激动地流下了眼泪,一个劲儿地表达感谢。“丈夫去世,被告也不给钱,我又生病找不到工作。但一想到女儿,自己还得坚持。现在有了这笔救命钱,非常感谢,女儿有钱上学了。”郭会哽咽着说道。

    当天,除了郭会,还有其他4个困难家庭也领到了救助金。高新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李燕告诉记者,2018年1至11月,高新法院共受理司法救助申请14件,其中刑事案件1件,执行案件13件,实施救助9人,发放救助金额共23万余元,较上年同期增长了近11万元。“司法救助是指在审判、执行中,对权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且生活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一次性辅助救助,解决他们生活的急迫困难。司法救助工作是法院落实权利救济、传递司法温暖的重要制度。”李燕表示。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赵瑜 摄影报道

    新闻链接:司法救助范围

    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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