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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整治拒收现金 市场整改初见成效

    时间:2018-09-08 18:30:09  来源:  作者:

    成都商报记者专访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副行长刘绍新

    高速发展的移动支付正改变着我们的生活。随着非现金支付的推广普及,有的商家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拒收人民币现金,渲染“无现金社会”。这种行为,既损害人民币的法定地位,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支付选择权。

    7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规定除依法应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现金。按照人总行部署,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日前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大力宣传,并对拒收现金行为展开了专项整治,目前已初见成效。一个多月来,市场整改情况究竟如何?在整治中还存在哪些问题?近日,成都商报记者专访了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副行长刘绍新。

    成都商报记者(以下简称记者):请问刘行长,人民银行为什么要开展拒收现金的专项整治行动?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副行长刘绍新(以下简称刘绍新):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但近年来,随着移动支付的发展,一些地区或商家出现了拒收现金的现象,有的地方出现“无现金一条街”“无现金商场”“无现金周”“无现金停车场”的提法,有的商户以“缺少零钱”“怕收假币”等为由拒收现金,个别商家甚至在醒目位置直接张贴“本店不收现金”标牌。

    拒收现金既损害了人民币的法定地位,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支付选择权。人民币现金除了支付功能,还具有传播文化、维护国家形象等方面的价值。为维护人民币作为国家名片的形象和法定货币的地位,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开展整治拒收现金专项活动。

    记者:作为央行在川设立的分支机构,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这次专项行动中已采取了哪些措施?

    刘绍新: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一方面组织全省金融机构通过网站、公众号、营业网点、各大媒体等渠道大力宣传“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现金”“拒收现金是违法行为”,另一方面积极收集拒收现金的线索,及时查证和处置,并通过明察暗访和约谈形式督促整改。

    在这次整治行动中,各大金融机构非常配合,有的还创新方式开展宣传,如长城华西银行与《成都商报》发行员签订协议,连续一周将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的宣传资料夹放在当日《成都商报》中向市民宣传;兴业银行与牧原乳业24名送奶员签订协议,连续三天向乳业消费者投递宣传资料;成都银行与桶装水配送企业签订协议,连续7天由送水员向用水客户派送宣传资料。这种点对点的方式花费不大但宣传效果突出,有效扩大了宣传覆盖面,提高了市民对拒收现金的认识。

    记者:听说在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中,部分商家受到了查处。请问,具体情况如何?整治后,目前的市场效果怎样?

    刘绍新:是的。在这次专项行动中,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秉持慎重处理的原则,对拒收现金的商家进行了查处,目前主要采取方式是约谈整改,督导商家自行纠正。比如,7月中旬,人民银行达州市中心支行就通过约谈方式成功制止了辖内“紫兰咖啡”店拒收现金的行为,该商家及时整改并主动在店内标示“拒收现金属违法行为,本店倡导多元化支付方式”;8月初,人民银行雅安市中心支行又成功处置了辖内一家超市推出的“无现金城市周”活动,包括成都、广元、德阳、绵阳、乐山、遂宁等地出现的拒收现金行为,都被人民银行通过约谈方式进行了有效整治。在公告规定的整改期结束后,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执法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对主观故意、明知故犯、屡查屡犯、拒不整改、抗拒执法等情形的依法查处,全面规范支付方式的合法合规,维护人民币的国家形象。

    目前,拒收现金整治工作已初见成效。一是形成了服务与监督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二是有效普及了知识,提高了社会公众爱护人民币的意识,三是让大家认识到了,人民币现金除具备支付功能之外,还能传播中国文化、维护国家形象。

    记者:在您看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我们还需要关注哪些问题?存在哪些困难?

    刘绍新:首先,我们要让公众明白,整治拒收现金和倡导多元化支付方式并不矛盾,政策目的是尊重消费者的支付选择权,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并不是针对或打击非现金支付工具。在实际工作生活中,若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本着“经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协商一致”的原则,支持非现金支付,所以人民银行在整治过程中,也要准确界定合规的不收现金行为。

    说到面临的困难,从各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反馈的情况看,由于我省农村和山区地域广,仅依靠基层网点人员进行调查走访和点对点宣传,覆盖范围有限,难以全面了解农村和山区现金支付环境的真实情况,难以把宣传工作做得更深入更有效,我们还需要采取多种措施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律师观点

    拒收现金 属于违法行为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郭荣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人民币是国家法定货币,拒收人民币现金是挑战国家法定货币地位,是一种违法行为。

    北京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周乐德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拒收现金是人为设置一种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另外,从目前实际情况看,还有相当多的人以现金支付,这其中包括不少老人、小孩及部分由于担心安全问题而并未使用“非现金”支付方式的人群。“拒收现金”无疑是在无形中为其设置了障碍,故该做法并不合理。

    成都商报记者 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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