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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二手车“送”螃蟹? 男子网络平台购车疑遇泡水车

    时间:2018-09-08 18:29:49  来源:  作者:
    相关当事人展示车上发现的小螃蟹

    8月28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王先生受朋友何先生所托,帮他在“天天拍车”二手车线上竞拍平台上拍下了一辆七座汉兰达,随后在成功提车、过户后,王先生打算为车重装座椅,不料,在拆开车座下方时赫然发现,车座与车门之间的缝隙里,竟然有一只小螃蟹。随后,王先生还发现了车辆其他位置存在锈迹。王先生认为,自己应该是帮朋友买到了泡水车,然而这一点,在平台的检测报告中并没有提及。

    “天天拍车”二手车线上竞拍平台工作人员回应,经检测,车辆是涉水车而非泡水车,且平台拍卖车辆不针对个人购车,而是销售给经销商,购车人为二手车经销商,其应该对二手车车况具备足够的鉴别能力。在交车前,该经销商进行了现场复核检验车辆流程,平台认为其收车行为是认可该车辆条件的。

    当事人:

    车里发现小螃蟹 怀疑这车泡过水

    王先生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因为朋友何先生想要一辆七座汉兰达家用,8月30日,王先生用朋友(也是一位经销商)的注册账号,在“天天拍车”平台上,以13.3万元的价格,拍下了一辆2012年产的黑色汉兰达。30日,王先生到线下门店看车,“因为是朋友要的车,我还查得很仔细,发动机这些都看过了。”王先生说,当时没有工具,便没拆开检查。因为平台约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过户,否则扣除6000元保证金,31日,车辆过户到了何先生名下,但支付款项都是王先生代付的。

    9月3日,王先生打算替车重装座椅,拆开后发现了不对劲,驾驶座的车座与车门之间的缝隙里,有一只指甲大小的螃蟹,再一细看,下方的螺丝等处有明显锈迹,随后,王先生又在最后一排座椅后方、推翻座椅后的缝隙里,发现了大量锈迹。“就觉得泡过水的,但是外表、内部都是清理过的,所以看不出来,只有拆开才能发现。”

    王先生说,当日,他找到平台门店反映情况,多次沟通后,于9月6日下午接到电话回复,对方表示这是涉水车而非泡水车,且已经完成过户等手续,应该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后的车况由购买者负责。

    成都商报记者在王先生与平台签订的合同上看到,其中一条为:甲方在签订本委托书前,应自行负责对车辆、车况(包括但不限于事故情况和维修保养记录等)及车辆状态(包括但不限于年检、保险、违章、查封、抵押情况等)做全面充分的了解和核实。甲方应在确认车辆状态、车况和检测报告,并且确认没有任何异议后再签订本委托书,签约后甲方无权再以车辆状态、车况原因、检测报告异议、或车况与检测报告不符合等原因提出退车或赔付要求。

    而在该平台APP上的交易记录中,成都商报记者也看到,在关于该车的检测报告的损伤描述中,没有“涉水”或者“泡水”等字样。

    二手车平台:

    购车者为经销商应有足够判断能力

    6日,“天天拍车”二手车线上竞拍平台工作人员回复表示,对于这一起投诉,公司内部已经进行了调查,拍下这辆汉兰达的是一位二手车经销商,其在8月底已经对车辆进行了现场的复核检测,签订了正规合同,整个交易过程已经完成,是在9月4日才来反映说座位下方曾进水。

    该工作人员介绍说,经公司检测工作人员现场检测,发现仪表盘等核心部位没有进水,但经销商表示这是泡水车,因此,转交到上海总部进行复检,9月5日判断,车辆可能在地势低洼的积水处涉水,但不是泡水车。该工作人员解释说,泡水车是指在水中浸泡,水漫过发动机、仪表盘等,而这辆汉兰达并没有这样的情况。

    同时,该工作人员强调,因为平台是针对二手车销售商的,其为专业人士,与普通消费者不一样,应该具备二手车鉴定和识别能力,在成交时,车况是经过经销商本人在现场确认的,也付清了尾款、完成了过户,说明经销商在这一过程中对车况是认可的。平台提供一个专业的二手车检测报告,确实没有明确写出是否涉水,但检测报告是仅供参考性质,车商应该具有判断能力。且合同上也有对车况判断的权责约定,签订正式合同后,车商不应该再对车况提出异议,这是很明确的。

    该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已经将复检结果告知经销商,也表明,如果经销商还有异议,可以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公司也一直很积极正面地与经销商沟通。

      律师说法

    出售方应明确

    提示车辆瑕疵

    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王英占律师认为,在任何买卖关系中,卖方都应该对所出售的物品有全面的说明义务,在该买卖行为中,要对车辆可能存在的隐患全面告知,比如,车辆是否有过事故、是否进过水,进水后如何处理,这都会影响到消费者或者经销商的购买意愿以及车辆价值。其合同中所提及的,买卖完成后不应该对车况提出质疑的约定,应该是在卖方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才能成立,但如果存在隐瞒情况,购车者仍然可以提出维权。王英占认为,因为购车者不是为了自用,而是为了转售该车辆,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三倍赔偿”主张,但作为购买者,在销售方隐瞒了足以影响购车意愿的事实情况下,可以主张撤销或者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退还车辆,有其他损失,可另行主张。

    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小虎认为,在完成过户后,发现车辆质量问题,可以维权。在这一购买行为中,车辆存在的问题是属于隐藏性的,不拆开或者不经过专业检测,是看不出来的,所以不管购买方是否专业,对于在购买前就已经存在的质量问题,购买方有权利主张维权。陈小虎认为,平台作为出售方,应该对车辆的瑕疵等情况做出明确提示,这是出售方的义务。 成都商报记者 于遵素 摄影记者 陶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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