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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州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在万源市公审宣判

    时间:2018-09-01 18:51:30  来源:  作者:

    四川新闻网达州8月31日讯(马发海 记者 余开洋)8月30日下午,万源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达州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并通过网络进行庭审直播。达州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相关负责人、西南政法大学专家学者和70余名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场旁听庭审。

    据了解,今年3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己家承包地内锄地准备种点玉米,将地里掉落的竹叶、竹枝条以及干枯了的玉米秸杆等杂物堆积在一起点火焚烧。焚烧过程中,突然起风,被告人王某某未将火熄灭或者进行有效防范,仍然继续进行焚烧。火苗因风向附近竹丛方向燃烧,引燃竹丛旁的草丛后燃起大火,并向附近山林蔓延,引发森林火灾。因风势太大,森林大火又向其他地方蔓延而无法扑灭。至2018年3月17日凌晨,森林大火方才被雨水淋灭。经万源市林业和园林局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达292.5亩(折19.5公顷), 其中国家级公益林达37.8亩。森林火灾发生后,万源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4月19日委托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经鉴定此次火灾公益林受损林木1762株。2018年6月21日,万源市林业和园林局技术人员通过实地踏勘,结合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制定了《王某某失火案林地修复方案》,该方案载明:过火林地中未受损面积148.37亩,不需采取人工措施,让其自然修复。过火林地中受损面积144.13亩,幼树幼苗烧死或烧伤株数较多,部分检尺木也被烧伤,必须采取人工措施进行修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田间焚烧杂物过程中,遇起风后未及时熄灭或者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以至于发生森林大火,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应予以刑罚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也不会在其所居住的社区形成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一年内按照万源市林业和园林局出具的《林地修复方案》对过火林地受损面积144.13亩采取人工措施进行修复,如不按照万源市林业和园林局出具的《林地修复方案》进行修复,则承担过火林地受损面积144.13亩的修复费用;承担本案鉴定费。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此次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的公开开庭审理是万源法院服务万源‘生态立市’战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一个缩影,相信这样的‘以案说法’,能够不断增强社会各界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实现案件审理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亲历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一名参加旁听的全国人大代表深有感触地说道。

    据介绍,早在2016年6月万源市人民法院就挂牌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对涉及环境资源及旅游类的刑事、民商事、行政及非诉讼行政审查案件实行“三审合一”,建立了“四快”(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四就”(就地立案、就地调解、就地裁决、就地执行)工作机制,与环保、旅游、公安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动协调机制,目前已审结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39件,调解纠纷20余起,真正用司法利剑护起一方翠绿,为建设幸福美丽万源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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