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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90后视障青年银行办卡“遭拒” 起诉银行索赔1元

    时间:2018-08-30 19:20:59  来源:  作者:

    李旨军准备起诉这家银行

    今年3、4月份,接连两次在银行办卡遭遇失败后,在成都一家盲人按摩店工作的90后盲人小伙李旨军直接将银行告上了法庭。成为被告的是后一家银行。今年4月20日,26岁的李旨军来到了位于高新区天泰路附近的一家银行办理开卡业务。李旨军称,在办卡过程中却遭到了银行的拒绝,“理由是我有视力障碍无法进行书写,如果要开户,需要单位开具介绍信,带户口本由家人陪同。”

    李旨军认为,他遭到了银行的区别对待,受到了歧视。之后,他将银行起诉到了法院。28日上午,原被告双方在成都高新法院进行了正式开庭前的证据交换,双方也在庭上做了相应阐述。该案将于下月正式开庭。

      办卡遭拒

    视障小伙称“被区别对待” 起诉银行索赔1元

    26岁的李旨军几年前来到成都,因视力障碍,目前在一家盲人按摩店工作。4月20日,在与朋友一起出行时,路过位于高新区天泰路附近的一家银行网点,临时决定办理一张银行卡。

    工作人员接待了李旨军,不过并未给他办理。“理由是我有视力障碍无法进行书写,如果要开户,需要单位开具介绍信,带户口本由家人陪同。”李旨军说,“我不是成都人,家人不可能千里迢迢过来就为帮我办张卡。”李旨军说,尽管银行解释了是出于安全考虑,但仍然觉得自己“被区别对待了”。

    李旨军决定,通过诉讼来为自己维护权利。在起诉状上,李旨军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银行为其平等办理金融服务业务,并在成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同时向银行索赔精神抚慰金1元。

    此次被拒并非首次。李旨军说,就在今年3月份时,自己曾到位于科华北路附近的另一家银行办理银行卡,同样被拒。

    “我觉得,我们不应该被区别对待。”李旨军说,实际上自己平时也会使用智能手机,能上网购物,也会使用电脑,除了出行的不便,其实很多事情都与常人一样,自己并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银行回应

    出于保护客户 进行风险提示而非拒绝

    8月27日下午,成都商报记者来到了该银行网点,银行工作人员表示,李旨军确实到网点办过银行卡,由于目前已经进入诉讼程序,需要与省分行进行联系。

    27日下午5时许,记者接到了银行方相关负责人打来的电话。该负责人称,李旨军办卡过程中,银行网点工作人员并非拒绝为其办理开卡业务,而是进行正常的风险提示。该负责人表示,查看当日李旨军办理业务的监控发现,有好几个人陪同李旨军一起过来办理业务,因陪同李旨军过来的全非亲属,所以才对他进行了相应的风险提示

    “银行内部有相关操作流程,并不一定要求有家人陪同,但鉴于当时陪同他的都不是家人,我们认为有一定的风险隐患,所以进行了提示。”该负责人继而表示,“因为作为盲人,这块其实有些风险,盲人需设置密码,(但)他本人看不到,陪同他来的又不是他亲属,若被其他人知晓利用,则是一个很大的资金方面的风险。”

    该负责人称,风险提示后,李旨军就再也未曾提出申请,而是选择了起诉。“我们也不是拒绝,他有办卡的权利,我们只是说,他可能用哪种方式更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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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现场

    原告:银行客观上造成了歧视 被告:主观是善意风险提示

    28日上午,李旨军诉银行一案在成都高新法院26号法庭进行证据交换。

    李旨军代理律师邓浩称,的确不能说该银行工作人员主观上存在对盲人的歧视,但从盲人的角度而言,设置的条款客观上却对他们造成了歧视。邓浩表示,在基于盲人眼睛看不见、存在视觉障碍的情况下,硬件设施方面银行或有涉及,但相关流程却仍缺乏同样的关怀。“本来眼睛就不方便,反而还要求把家人带来,还需要介绍信,更加麻烦。”

    被告代理人称,银行有李旨军办理业务时的录音录像,从录音录像反映出的沟通时间很短,只有6分钟,而工作人员在询问过程中,对一些信息存在疑议。

    “对于原告办卡的真实性,工作人员出于防范风险保护资金安全的考虑,才要求原告提供相应的辅助证明资料后,再为其提供开卡服务。”代理人称,任何人性化的服务都是要以保证客户的资金安全为前提,同时,2014年以来,央行多次发文,要求各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控能力、提高审查义务,“我们认为主观是善意的,客观也是执行上级部门的规定,没有任何歧视侮辱的语言文字和行为。

    成都商报记者 杜玉全 摄影记者 刘海韵 实习生 廖晓琴

      专家共话

    如何在严控资金安全与提供便捷服务间找平衡

    众所周知,银行的性质决定了它必须严格把控资金安全,那么,到底是便捷大众更重要?还是保护资金安全更重要?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教授史际春:关于便利和安全之间的矛盾,有的时候不可调和。出于安全第一考虑的规定,对很多具体个人来说,就认为不方便。但在安全疑问没有消除的情况下,不宜优先考虑便利。如果出现个别情况,要个别分析,不能用个案来否定整体的严控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所副教授苏洁澈:这反映了银行把控资金安全与其服务宗旨之间的冲突,很难说哪方面更重要。个人认为,银行可以将规定更加细化,列举例外情形的处理方式,而不是从总体一刀切。这其实是一个理念的问题,遇到法律没有硬性规定银行某方面的行为时,其作为服务业,也应主动采取一定措施,从而缓解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矛盾。

    成都商报记者 赵瑜 陈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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