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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投资工程失败“老赖”拒执行 法院判决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时间:2018-08-25 18:35:31  来源:  作者:

    四川新闻网达州8月24日讯(郑滨 记者 余开洋)先后给朋友借钱65万元投资工程,朋友却因工程亏损无法支付本金和利息。申请执行人张某将借款人李德、担保人吴丽告上法庭。通川法院经开庭审理,判令两被告偿还本息,其中担保人吴丽对其中的435257元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判决生效后,两被告拒不执行,法院将2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经过通川法院执行法官不懈追讨,终于帮申请执行人讨回本息。

    借款投资工程失败 被告上法庭

    孙华和吴丽系生意上的合作伙伴。2014年春节,经吴丽牵线搭桥,孙华结识了其妹妹吴玲和妹夫李德,几人多次在一起聚餐打牌,关系日益密切。2014年5月,因承包工程前期需要大额资金,经吴丽做担保,李德向孙华借款15万元,载明月利息3分。2014年8月,李德再次向孙华借款5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息3.5分,担保人依然是吴丽,但孙华在向李德支付该笔借款本金的时候自动将当月利息17500元予以扣除,实际到账金额仅为482500元。

    前期,李德每月仍按时向孙华支付借款利息,直到2015年11月,因投资工程亏损,李德再也以无力向其支付高额利息。2017年4月,孙华一纸诉状将被告李德、吴玲和吴丽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其65万元借款本金和利息。

    法院判决 借款人、担保人共同偿还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2014年5月的借款,因起诉时间超过保证期间且担保已过期限,应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2018年8月的借款,虽借条载明借款本金为50万元,但原告预先扣除当月利息实际到账金额仅为48250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笔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482500元,被告吴丽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却否认知晓借贷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故只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按照相关规定,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以上第二笔借款中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应当作为本金扣除,实际本金应为435257元;且两笔款项均系被告李德和被告吴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终判令被告李德和被告吴玲在判决生效后的第10日偿还原告孙华借款本金585257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1月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判令被告吴丽对第二笔借款的本金43525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找到突破口 帮申请人讨还本息

    判决生效后,孙华多次找李德夫妇和担保人吴丽要求其履行判决义务,对方却已各种理由拒不还款甚至拒绝露面。2018年2月孙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官依法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义务,并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到院协商,被执行人皆声称自己在外有事无法回来,迟迟不肯露面。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李德夫妇和吴丽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和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查获被执行人吴丽名下房产一套并予以查封,查获李德夫妇名下房产一套,存款10万,但该套房屋早已另案抵债,存款也被另案冻结。2018年7月底,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丽名下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得知消息的吴丽主动联系法官要求履行还款义务,同时还愿意帮助该案被执行人李德夫妇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共计465892元。即便如此,该案仍有下欠利息未执行到位,承办法官没有放弃,继续寻找突破口。

    2018年8月中旬,通川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另案出差重庆,无意之间从当事人口中得知前日李德在附近出现。于是,执行法官决定守株待兔,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在当天傍晚寻获李德,对其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并于当晚连夜驱车赶回达州将其送到拘留所。第二日,吴玲和孙华一起找到承办法官,吴玲当场还款7万元,双方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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