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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反转!“抢劫被害人”被判刑8年 原来是贩卖毒品时被抢劫

    时间:2018-06-22 15:12:06  来源:  作者:

    四川新闻网成都6月22日讯(记者 刘佩佩)6月22日,四川省检察院召开禁毒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多起检察机关对毒品犯罪案件进行监督的典型案例。其中,张某某贩卖毒品案就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抢劫案件过程中,察微析疑,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敏锐捕捉到抢劫案背后的毒品犯罪线索。在该案件中,出现了"大反转",张某某原为“抢劫被害人”,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该抢劫案时,发现张某某被抢劫的物品中有白色不明物体,后被鉴定为冰毒。因犯贩卖毒品罪,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2016年2月,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周某等人抢劫案时,发现被害人张某某被抢物品中有白色不明物体,可能系毒品,遂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提出相应初查建议。经称量和鉴定,白色不明物体系10.23 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发现张某某涉嫌毒品犯罪后,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发出《建议立案通知书》。建议发出后,公安机关迅速立案,全面收集证据,查明张某某在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周某时被周某等人抢劫。2016年5月,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16年9月,彭州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年。

    其他典型案例

    案例一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 成功指控跨省制贩毒犯罪分子

    2015年11月,遂宁市公安局侦破龚某某、周某某、伍某某跨省贩卖、制造毒品案,涉案毒品40余千克。立案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督导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遂宁市人民检察院立即派员实地查看制毒现场,一周一会商,引导证据收集方向及重点,跨省协调信息共享。审查起诉期间,针对后期到案的龚某某拒不认罪的情况,遂宁市人民检察院一方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另一方面自行调取容易灭失的监控视频,核实调取技侦证据,使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016年9月20日,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对龚某某、周某某、伍某某提起公诉。2017年6月29日,遂宁市人民法院判决龚某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判处周某某死缓、伍某某无期徒刑。

    在此案基础上,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起草并与四川省公安厅会签《关于加强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介入侦查工作的意见》,规范、完善了检察机关对重大毒品案件提前介入侦查的街接机制和工作模式。

    案例二

    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 依法追诉漏犯两名、漏罪两起

    德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卿某某、周某等9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时,发现犯罪事实存在颇多疑点,因退回补充侦查不到位,遂依法自行侦查。通过讯问贩卖毒品的下家、复勘制毒现场、调取微信聊天记录等手段收集证据,检察机关认定有周某、向某某贩卖毒品、制造毒品的犯罪事实和涉嫌犯制造毒品罪的肖某某、朱某某未被移送审查起诉。德阳市人民检察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于2017年6月26日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对周某、向某某提起公诉,以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肖某某提起公诉。(朱某某前期在逃,另案处理)

    2017年12月27日,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对周某、向某某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

      案例三

    检察机关成功抗诉 毒犯由死缓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

    2015年9月,李某某与肖某某、张某、漆某等人共谋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商定由李某某负责购买制毒原料和贩卖制造出的毒品,其他被告人负责技术、资金、场地。李某某从成都赊购25公斤麻黄素,肖某某等人在眉山市制造出第一批甲基苯丙胺后,李某某拿走其中的4000克用于抵扣麻黄素货款并贩卖,又赊购原料用于第二批制毒。除此之外,李某某还贩卖了500克甲基苯丙胺。同年11月16日,侦查机关在制毒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晶体8100.9克、含甲基苯丙胺的液体9650克。一审法院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李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对李某某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

    二审期间,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会同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围绕李某某的地位、作用大力开展证据补查工作,进一步查明了其在共同贩卖、制造毒品中的主犯地位。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某罪行极其严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审判决量刑明显不当,决定支持抗诉。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改判李某某死刑立即执行。

    案例四

    检察机关主动作为 帮教、挽救未成年毒贩重获新生

    2016年,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办理肖某(女,17岁)贩卖毒品案时,发现其与涉毒人员杜某某同居,并从事贩毒活动,但肖某本人不吸毒,自身对毒品犯罪有一定抵触,其多次劝说杜某某不要贩卖毒品,但杜某某均以没钱生活为由拒绝,并让肖某继续帮其运送毒品。通过社会调查了解到,肖某本系在校学生,一贯表现良好,在父母离异后辍学,因交友不慎涉毒。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教育、挽救工作,明确提出对肖某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该建议得到法院采纳,肖某的犯罪记录被封存。同时,翠屏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司法局积极开展帮扶矫正工作,帮助肖某回归校园,最终肖某通过参加国家统一高考,被一所全日制大专院校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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