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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面积占道?成都重点整治6类违法占道施工行为

    时间:2018-05-29 15:44:44  来源:  作者:

    四川新闻网成都5月28日讯(记者 李丹)施工方是否依法办理占道施工许可证?实际占道点位与占道施工许可证规定的点位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超期、超面积占道?施工打围是否符合规范以及施工完毕有无清理现场?

    5月28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获悉,成都市城管委日前正式发出《关于开展违法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称,发现违法占道施工行为,将一律立案调查,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据悉,本次专项行动将着力加强对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畅通安全,以期有效减少占道施工活动对车辆、行人和城市容貌等方面的影响。

    为此,依据《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重点对以下六类违法行为开展整治行动。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二是经批准后超期、超面积占用或超挖城市道路;三是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新开或封闭道路进出口;四是经批准临时占道后未对施工区域实施硬质实体材料隔离或封闭;五是经批准临时占道后对施工区域设置隔离或者封闭装置不符合规定的高度要求,未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具;六是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期满未及时清理现场。

    四川新闻网记者了解到,整治期间,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将对辖区内所有占道施工项目全面检查,对执法检查、媒体曝光、视频监控、群众举报等渠道获得的违法占道问题,一律要立案调查,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违法行为严重的施工单位要抄送属地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并纳入企业信用管理。

    新闻链接: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视情节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三)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期满未及时清理现场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视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二)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上新开或封闭道路进出口的。”

    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超期、超占、超挖城市道路的,视情节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实际占用挖掘或超期、超占、超挖的时间和面积处以城市道路维修费2倍至10倍的罚款。占用、挖掘河堤通道的按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又拒不接受处罚的,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可扣押没收物品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吊销占道(挖掘)许可证。”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经批准临时占道进行道路和各类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的,应当对施工区域实施硬质实体隔离或者封闭。隔离或者封闭装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高度要求,并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具。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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