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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车司机发生交通事故 被挂靠公司承担工伤赔偿

    时间:2018-05-23 15:44:38  来源:  作者:

    四川新闻网成都5月22日讯(武侯法 记者 刘佩佩)车辆挂靠在公司名下,劳动者与公司未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能否要求被挂靠公司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近日,武侯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漆某经营了一辆客车的营运业务,2013年1月,漆某雇佣兰某担任该车驾驶员。2014年1月,漆某与某汽车运输公司签订了一份《营运客车全责经营合同书》,约定汽车运输公司同意漆某全责经营该客车从事长途线路客运,经营期内,车辆登记在汽车运输公司名下,兰某继续从事该客车的驾驶工作。不幸的是,兰某驾驶该客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并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兰某所受伤害性质为工伤,同时认定兰某受伤时的用人单位为汽车运输公司。汽车运输公司对该工伤认定不服,先后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最终,成都中院判决维持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

    在工伤认定被维持后,兰某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汽车运输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4460元。仲裁委支持了兰某的仲裁请求。

    汽车运输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认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需以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而其与兰某从未建立过劳动关系,因此不应当支付该笔费用。兰某则认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认定为工伤,法院也判决确认了汽车运输公司是用工单位,因此汽车运输公司应当支付这笔费用。

    武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在本案中,汽车运输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也就是说,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非以被挂靠人与劳动者具有劳动关系为前提,在挂靠的情况下,旨在保障发生工伤的劳动者权益,其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与存在劳动关系情况下工伤职工同等的保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汽车运输公司作为承担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应予支付。故对其主张不予支付被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446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汽车运输公司支付兰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4460元。

    法官说法

    车辆挂靠者或其雇员发生交通事故 被挂靠公司要负责

    本案涉及到在生产经营中的一个现象――车辆挂靠。为了交通运营的方便,营运人将车辆登记在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名义进行运营。车辆挂靠可能会为车辆运营人带来一些便利,如公司可以代办代缴各种税费、协调营运事宜等。但是也会出现不少问题,比如本案中,在车辆挂靠期间,挂靠者或者挂靠者的雇佣人员发生交通事故、乃至伤残后,被挂靠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被挂靠的单位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有明确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这是为了充分保障发生工伤的劳动者权益,将其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与存在劳动关系情况下工伤职工同等的保护。

    其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九项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包括鉴定费等,均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也就是说,兰某是可以要求被挂靠的单位,及汽车运输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

    第三,被挂靠单位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挂靠人进行追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挂靠单位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挂靠人进行追偿。也就是说,本案中,汽车运输公司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可以向挂靠人,也就是兰某的雇主漆某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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