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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鼓励市民参与其中

    时间:2018-01-13 16:16:17  来源:  作者:

      四川新闻网成都1月12日讯(记者 李慧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污染源普查工作要求和《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理清工作思路,明确重点任务,安排部署我省污染源普查工作,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培训暨推动会今日在成都召开。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环境保护厅核安全总工程师董晓辉在会上对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据了解,全国污染源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调查,每10年进行一次,本次是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通过污染源普查,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

      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点,是调查了解污染源和环境之间对应的关系,为今后改善环境质量精准施策提供技术支撑。

      污染源普查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范围包括五大类污染源:

      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禽畜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按时提供数据,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调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报表、会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污染源普查数据。普查对象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次污染源普查,将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董晓辉表示:“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向我们反映污染源问题。例如发现身边有企业,通过环保热线12369告诉我们企业的名字、位置就可以了。我们会派专人前往核实、普查。”

      本次污染源普查将分阶段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普查试点、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7年已做好了相关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成立了普查机构、建立健全了普查协作机制、制定了普查实施方案、做好了普查经费预算,2018年,将重点开展普查培训、清查建库、组织普查试点、开展入户调查、启动数据审核与汇总、开展质量核查等工作,2019年如期完成数据审核与汇总、建立污染源档案、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总结验收与表彰活动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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