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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将三类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时间:2018-01-12 16:36:10  来源:  作者:

      四川新闻网成都1月11日讯(记者 李丹)11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成都市人社局获悉,日前,成都市人社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将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将三大类老工伤人员纳入成都市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据悉,为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精神,经成都市政府同意,现调整将成都市三类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一是凡在成都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下列的老工伤人员,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纳入成都市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包括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符合当时认定为工伤的条件、现在未与用人单位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并仍然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现在仍然符合供养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已办理退休手续,退休以后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人员;由用人单位负担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因战、因公负伤和患职业病的革命伤残军人;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尚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职工在参保前发生工伤的。二是本通知施行前,依法破产(停产、关闭)的用人单位已移交社会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工伤人员。三是在成都市国有企业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在企业破产关停后初次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且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为该破产关停企业的未移交社会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人员。

      在缴费规定方面,《通知》指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时,用人单位不缴费的包括用人单位已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老工伤人员;2003年12月31日以前,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已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老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负担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因战、因公负伤和患职业病的革命伤残军人。

      未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书,按照规定补缴全部未按规定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费并缴纳滞纳金后,方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所属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一种是用人单位在2003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登记成立,其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在2003年12月31日之前的,以2004年1月1日为补缴工伤保险费的起算时间;其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在2004年1月1日之后的,以劳动关系建立时间为补缴工伤保险费的起算时间。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另一种是用人单位在2004年1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成立的,以职工劳动关系建立时间为补缴工伤保险费的起算时间,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方面,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支付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按工伤发生时工伤保险政策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用人单位支付。老工伤人员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发生改变的,自重新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的次月起,按新的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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