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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年达州市终生禁驾名单公布 共11人(名单)

    时间:2017-12-22 15:46:06  来源:  作者:

    终生禁驾名单(由达州市交警支队提供)

      四川新闻网达州12月21日讯(记者 余开洋)12月21日下午,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布了2017年达州市终生禁驾名单,11名驾驶员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逃逸的,被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11人中年龄最小26岁,年龄最大的62岁,驾龄最短的2年10个月,驾龄最长的28年。

      同时,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布了这11起案件的基本情况。

      杨某某,原驾驶证号码513029********0013,准驾车型A1A2。2014年04月28日04时10分,杨某某驾驶川S565**重型自卸货车,在凤凰大桥南头往江阳方向100m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后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市交警支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杨某某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崔某某,原驾驶证号码513023********6117,准驾车型C1。2017年01月12日21时35分,崔某某驾驶渝FKE8**小型轿车,在开江县境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市交警支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崔某某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庞某某,原驾驶证号码513002********1232,准驾车型B2。2015年03月28日19时24分,庞某某驾驶川S688**重型普通货车,在旧(旧院镇)蜂(蜂桶乡)路旧院镇红岩村炕家湾路段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市交警支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庞某某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付某,原驾驶证号码513029********2071,准驾车型C1E。2017年06月22日23时17分,付某醉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车牌号为川SFX7**)小型轿车,在大竹县竹阳镇国道210线1635km+100m路段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市交警支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付某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唐某某,原驾驶证号码513030********6312,准驾车型C1E。2016年12月28日02时56分,唐某某醉酒后驾驶川SSM8**小型面包车,在G318线2067km+500m路段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市交警支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唐某某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甘某,原驾驶证号码513030********2037,准驾车型C1。2017年06月25日15时15分,甘某酒后驾驶川SQF3**小型轿车,在渠县清(溪)望(江)路清溪动检站路段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市交警支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甘某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方某某,原驾驶证号码513030********6312,准驾车型A2E。2010年12月24日05时50分,方某某驾驶渝BE88**中型自卸货车,在渠县S204线鹤林乡中间街路段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市交警支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方某某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吴某,原驾驶证号码513024********9695,准驾车型C1。2017年01月10日21时45分,吴某驾驶川SR58**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事故时持准驾车型C1驾驶证在210国道1415km+200m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市交警支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吴某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郑某某,原驾驶证号码513029********1636,准驾车型E。2017年05月09日21时05分,郑某某酒后驾驶川S53G**普通两轮摩托车,在大竹县荷兰印象至乌木0km+200m路段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市交警支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郑某某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汪某某,原驾驶证号码513002********9339,准驾车型D。2016年09月27日06时50分,汪某某驾驶川SRS0**轻型普通货车,在渠县东城半岛滨河路君悦湾工地路段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市交警支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汪某某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周某某,原驾驶证号码513029********4477,准驾车型B2。机动车驾驶证号2017年01月06日19时14分,周某某驾驶粤BS64**小型轿车,在大竹县210国道1646km+500m路段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市交警支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周某某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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