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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逃逸、酒驾 巴中6名驾驶员被终生禁驾年龄最小23岁

    时间:2017-12-20 16:42:37  来源:  作者:

      四川新闻网巴中12月19日讯(王俞茹 记者 余开洋)12月19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6名驾驶员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逃逸,被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年龄最小者陈某某23岁。

    巴中交警公布6名终生禁驾名单(交警支队提供)

      据悉,在2015年3月3日19时10分许,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A2***R的小型客车,从恩阳镇踏泥桥方向往恩阳区明扬镇方向行驶至省道S101线371KM+400M处时,刮撞上用手推车推树枝的李某某、唐某某,造成唐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陈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后李某某经医治后于2015年3月4日上午死亡。办案民警于2015年3月5日下午将肇事驾驶人陈某某抓获。经恩阳区人民法院(2015)恩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拟对陈某某给予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在2016年10月11日19时40许,李某醉酒后驾驶川Y9***5号轻型自卸货车从梁永往巴中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巴玉路K19KM(金浪村白庙子)处,撞上前方停放的两辆三轮载货摩托车与一辆川YP***0号金杯车(驾驶员均未在车上),造成其中一辆三轮车在发生侧翻后将卓某某带入坡下受重伤的交通事故。卓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10月20日死亡。经巴州区交警大队办案民警鉴定,李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巴州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5款决定对李某给予吊销B2E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终生不得重新申领。

      据介绍,终生禁驾就是“终生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能驾驶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凡是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除了被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外,均会被处以“终生禁驾”行政处罚。被裁决为“终生禁驾”的人员信息将被录入全国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系统,并实施动态监管,一旦发现禁驾人员报名驾考,系统会自动锁定不予办理相关业务,这也意味着被“终生禁驾”的人一辈子都不能驾驶包括摩托车在内的一系列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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