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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沱江禁渔期捕鱼17斤 富顺夫妻二人双双依法获刑

    时间:2017-11-30 16:24:54  来源:  作者:

    庭审现场(富顺法院供图)

      四川新闻网自贡11月29日讯 (宋君常 梁英 记者 徐昭磊)“我们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禁渔期捕鱼触犯法律,以后一定遵纪守法,希望法院从轻处理。”陈某在法庭上忏悔说道。昨(28)日,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宋某夫妇因在禁渔期期间驾驶无证渔船采用电击方式捕捞各种鱼类共计17斤,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办案法官介绍,陈某、宋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家住富顺县兜山镇,长期在沱江富顺河段捕鱼。今年3月,陈某像往常一样,驾驶渔船在富顺河段捕鱼,村主任发现后予以明确告知: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属于禁渔期,不准在沱江河道内捕鱼。同时,村主任向陈某夫妻二人发放了《富顺县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流域富顺境内春季禁渔的通告》,但二人并未停止捕鱼行为。

      今年6月26日,陈某驾驶一艘无证渔船,在采用电击方式非法捕鱼的过程中被富顺县渔政管理站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并查获各种鱼类17斤及作案工具若干。对此,陈某表示,因为生活在农村,夫妻二人平日里靠务农为生,捕鱼是副业。之前捕捞起来的鱼主要用于自家食用和送给亲友。经富顺县水产渔政局评估,陈某夫妻二人此次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给天然水域渔业资源造成直接损失3000元,对江河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的间接损失无法计算。

      庭审中,陈某夫妻对在禁渔期期间非法捕鱼的事实供认不讳。富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采用禁止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陈某夫妻二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富顺县人民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陈某、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二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据悉,该案是富顺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在禁渔期捕渔的案件。宣判后,陈某表示,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禁渔期捕鱼触犯法律会被判刑,“以后一定遵纪守法,办理好相关手续后合法捕鱼,不再用电捕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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