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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障依法依规办学 四川拟出台地方法规规范教育督导工作

    时间:2017-11-29 16:27:37  来源:  作者:

      四川新闻网成都11月28日讯(记者 陈淋)11月28日举行的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正式提交大会进行审议。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涂文涛介绍,《条例(草案)》对我省教育督导内容进行了充实完善,一是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作为教育督导的内容之一;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实施评估监测,将评估监测纳入教育督导内容。

      据悉,目前,我省基本建立了省、市、县(区)三级教育督导机构。但为了进一步明确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及其职能,《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明确教育督导机构,并规定了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名称、职责及其办事工作机构,明确教育督导机构行使督导职能的独立性。

      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规定国家建立督学制度,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涂文涛介绍,为进一步促进督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条例(草案)》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从五个方面细化了对督学的管理。根据《条例(草案)》,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而专职督学由人民政府任命,兼职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督学的工作是实施经常性督导、专项督导、综合督导以及参加评估监测等活动。督学要参加学习、培训。教育督导机构将对督学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职级、表彰奖励的依据;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按程序取消任命或者解聘。

      此外,为保证教育督导的公平、公正,《条例(草案)》规定了督学应当回避的四种情况,即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被督导单位工作人员的;从被督导单位离职不满3年的;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督学存在前款回避情形的,应当向督导机构提出回避申请,并由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决定。教育督导机构发现实施督导的督学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当决定督学的回避。

      涂文涛介绍,根据当前教育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条例(草案)》从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个方面规定了教育督导事项。根据《条例(草案)》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一)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改革发展等情况;(二)校长、教师队伍建设及教职工的待遇保障情况;(三)教育投入的管理情况及校舍的安全、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四)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扶持情况;(五)支持创新创造和创新人才培育等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实施的教育督导则包括:(一)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二)依法规范办学的情况;(三)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四)学校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建设、执行情况;(五)教职工队伍的管理和专业化建设情况;(六)办学经费、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条例(草案)》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发展现状和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工作,发布评估监测报告。督导结果运用是教育督导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涂文涛介绍,《条例(草案)》从四个方面强化了督导结果的运用。一是规定督导报告和评估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强化社会监督;二是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督导结果约谈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改进工作;三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教育督导和评估监测结果作为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等的重要依据;四是发挥人大监督职能,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的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据悉,为保障法规的顺利实施,《条例(草案)》对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督学或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草案的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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