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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市法院适用《反家庭暴力法》 发出30件人身安全保护令

    时间:2017-11-25 15:37:47  来源:  作者:

      四川新闻网成都11月24日讯(胡迪 王晓燕 记者 周子铭)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暴日,11月24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为了提高妇女法律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成都市中院对外发布了2016年以来成都地区反家暴法适用情况。据悉,《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正式实施,截止2017年9月30日成都全市两级法院适用《反家庭暴力法》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总数是71件,其中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以后发出了30件人身安全保护令。2017年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数量较去年大幅度上升,反家暴的司法救济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据介绍,在司法实践中,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如何证明“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是一个极为现实的问题,暴力藏身于家庭,当事人收集证据困难,或者虽然收集到了证据但是难以保存。另一方面,因为私密性,其他机关如果代被施暴人提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往往难于判断事实的真相,收集证据的难度反而更大。

      成都法院为高效审理涉及家暴案件,各基层法院在派出法庭或在承办家事案件的业务庭,成立了保护妇女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办案组,并尽可能地由人生阅历较为丰富或受过专业培训的法官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保证专业化审理。

      此外,对于家庭暴力案件中涉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开通绿色通道,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有效。为真正实现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宗旨,在受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只要申请人的申请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请求,即立案受理,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作好释明工作,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诉讼指导。

      据了解,去年以来,成都法院举办数次反家庭暴力的专项宣传活动,传播反家庭暴力理念,并与成都市妇联开展专项合作,积极与当地基层政府、公安派出所、妇联、团委合作,依托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以会议纪要形式构建反家庭暴力常态化联动机制,实现诉前主动为家暴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筑起保护家庭弱势群体的第一道防线;诉中邀请威信较高的亲属或当事人所在单位人员或基层组织、妇联到庭参与调解,让施暴方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提高息诉服判率;诉后协同相关部门,合力救助家庭暴力受害者,为其提供法律、情感、心理、物质等方面的支持。

      反家暴典型案例

      周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

      周某与张某某于2012年7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周某称张某某常对其大打出手。2016年1月4日,周某与张某某再次发生抓扯、打架,张某某殴打周某致其头皮裂伤。双方纠纷经华阳派出所处警,《处警记录表》载明张某某与周某打架导致周某头部受伤。周某遂依据该处警记录、门诊病历及伤情照片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其与张某某离婚。

      双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规定,周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张某某殴打周某致其头皮裂伤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张某某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之规定依法判决准予周某与张某某离婚。

      本案例为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成都市首例以该法作为裁判依据,认定家庭暴力并判决离婚的案件。本案例通过适用《反家庭暴力法》认定家庭暴力判决离婚,有效的解决了司法审判中由于受害方举证不利、法官对家庭暴力内心确信难以成立等因素导致家庭暴力难以认定的问题,为《反家庭暴力法》的司法适用提供了裁判指导。同时,该案的依法裁判向公众传递了遭受家庭暴力时积极收集有效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式,对于培养公民依法维权意识,保障弱势群体权利,构建反家庭暴力体系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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