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新闻 > 四川新闻 > 绵竹一个月审理3起环境违法案 4被告分别获刑半年
  • 绵竹一个月审理3起环境违法案 4被告分别获刑半年

    时间:2017-11-25 15:34:32  来源:  作者:

      四川新闻网德阳11月25日讯(王平 记者 周鸿)近一个月来,绵竹市人民法院刑庭先后对当地3起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予以宣判。对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

      今年绵竹市成立环境犯罪侦查大队以来,绵竹市连续办理多起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这些线索来自于绵竹市环保局的执法检查、群众的举报和环境网格员反馈的信息。

      在双龙泉茶店子养护段办公区内,丁某开设一塑料加工作坊,从事废旧塑料加工,洗涤废水通过暗管排放,排放含总磷、氨氮、锌的,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115.6倍、70.2倍、0.2倍。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绵竹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丁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孝德镇斗峰村一不锈钢制品厂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通过地下暗管直接排放,外排废水中检出重金属铜。绵竹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对实际经营者黄某和合伙人谭某这两人均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孝德镇白衣村一机械加工厂,生产废水经围墙预留洞口外排至未经防渗处理的水塘,总锌、总镍分别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44.7倍、2.52倍。绵竹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据悉,2017年以来,绵竹市环境保护局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截止目前各类环境违法案件共立案53件,下达处罚决定44件,共处罚款220余万元。其中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案件5件,公安机关共行政拘留6人,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3件。

      绵竹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进行治理,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要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企业业主要自觉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树立良好法治意识,要把绿色发展理念贯穿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在获取经济效益的同时,为生态绵竹建设做出自身贡献。

    本网(平台)所刊载内容之知识产权为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