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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身份证被朋友使用办理贷款 自贡富顺女子摊上官司

    时间:2017-11-24 16:19:34  来源:  作者:

      四川新闻网自贡11月23日讯 (王建懿 记者 徐昭磊)“借款又不是我用的,凭什么要我还?”这是很多被借名贷款的借款人的心声。那借款人不是实际用款人,是否应当归还贷款?近日,自贡市富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典型案件。

      2015年5月20日,被告何某与原告某金融机构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向该金融机构贷款31万元,后借款到期,被告何某未按期归还贷款,该金融机构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贷款及利息。庭审中,被告何某一再辩称:“钱不是我用的!”并要求把实际用款人乔某追加为共同被告。原来,这笔借款是因为何某的朋友乔某当时急需用钱,借用了何某的身份证办理了贷款。那么,何某并非实际贷款使用人,是否应当承担归还此笔贷款的责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何某与原告金融机构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的相对人为该金融机构与何某,而并非案外人乔某,因此在这段借款关系中,何某向该金融机构贷款,并未按约归还贷款,应当承担归还贷款的责任。虽然庭审中何某一再强调自己不知朋友乔某使用了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贷款业务,同时没有用过这笔钱,但何某也承认借款合同上的签字是属亲签。所以作为签订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何某怎可能“欠钱不还”。

      庭审中,何某要求把乔某追加为共同被告亦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何得不到支持?因为在本案中审理的是借款合同关系,借款合同关系不因实际用款人为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而改变原有的借贷法律关系。对于借款合同纠纷与不同的性质的法律关系,不可合并审理并互相抵消债务。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可另案解决。

      法官温馨提示:名义借款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签订借款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是可以预见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千万不要盲目“仗义帮忙”,需知借款风险大,签字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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