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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自恢复生产 荣县两企业负责人涉嫌环境污染被行政拘留

    时间:2017-11-23 16:12:28  来源:  作者:

      四川新闻网自贡11月22日讯 (记者 徐昭磊)日前,自贡市荣县公安局联合荣县环保局破获了两起环境污染案,两家企业被责令停产后,擅自恢复生产,两企业负责人因涉嫌环境污染罪,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一日的处罚。

      今年7月4日,荣县某碎石厂因证照不齐违法排污被荣县环保督查工作组列为环保重点问题企业,相关部门于7月10日对其实施强制断电措施。但该厂在被实施强制断电措施后,于11月7日使用其他户头供电擅自恢复生产。次日,接群众举报,荣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到该碎石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正在生产。经查,该厂存在未办理环评手续,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其生产时粉尘无组织排放,贮存的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等环境违法行为。此后,荣县环境保护局制作并依法送达了《荣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碎石厂立即停止排污,立即整改对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设施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一周后,荣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到该碎石厂内再次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仍在生产。11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荣县环保局对该碎石厂做出罚款处罚,荣县公安局经调查核实,对该碎石厂负责人吴某某处行政拘留十一日的处罚。

      此外,今年8月,荣县环境保护局发现荣县某玉片石厂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要求该厂停产整治,完善验收手续,未完成前不得恢复生产,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1月12日,该厂在未经允许下恢复生产,并在生产过程中关闭了防止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一体化除尘设施”,粉尘直接排放;同时将石粉等物料露天堆放。11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荣县环保局对涉案企业进行了罚款处罚,荣县公安局也对涉案单位的具体负责人周某某进行了行政拘留十一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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