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在延安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上,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市扫黑办副主任雷钧介绍了全市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情况,并通报了审理的十起涉黑涉恶典型案例。
据悉,2018年1月23日至2019年5月28日,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29件147人,其中涉黑案件1件24人,涉恶案件28件123人;已审结15件94人,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1件24人,恶势力犯罪4件70人。其中,审理的十起涉黑涉恶典型案例分别为:
1、闫宏伟等2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闫宏伟先后纠集其狱友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以暴力打砸、威胁的方式控制吴起县地下赌场,通过强占干股、收取保护费、开设赌场,聚敛大量财富,逐步形成以闫宏伟为组织、领导者,窦红昌、汤宏彪、张德成为积极参加者,许志洋、赫俊繁、尚保磊、孙立军、林玉、董小峰、苗旭、邢征、杨勇、雷金彪、胡玉柱、张保军等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以开设赌场、提供色情服务、承揽工程、开办公司放高利贷为主要获利手段,多次有组织的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并插手民间纠纷,扩大组织影响。被告人宗佰顺、田韬作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明知被告人尚保磊、赫俊繁及杨勇系闫宏伟组织的成员,仍收受好处费,在三人开设赌场时提供查处信息情报,并提供非法保护。
黄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等11个罪名,分别判处闫宏伟有期徒刑二十年,宋福安、窦红昌等23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不等刑罚,没收犯罪所得、犯罪工具。
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分别判处宗佰顺、田韬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六个月。宣判后,闫宏伟等11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对闫宏伟等被告人的一审判决。
本案是延安市第一宗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是延安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伞破网”取得的初步战果,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为今后对黑恶势力“保护伞”的重点打击拉开了序幕。
2、井山虎、杨有有等13人恶势力集团犯罪案
2015年6月至2017年年底,以井山虎、杨有有为首的13名被告人,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成立公司对外提供高息贷款,在收取非法利息及债务过程中,采取暴力或威胁手段,多次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黄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判处井山虎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杨有有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其余11名被告分别被判处四年四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这起案件是延安市法院审判的第一宗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本案快速、准确的审判,彰显了法院严厉打击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违法行为的坚强决心。
3、白晓锋、白小龙等8人恶势力集团犯罪案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白晓锋、白小龙利用家族势力及白晓锋担任村干部的影响力,经常纠集被告人王波、白煜、黄凯、韩沐桦、齐鹏飞、吕浩等人,在甘泉县多次实施高利放贷、暴力讨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行为,长期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
宝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白晓锋十年六个月,对其犯罪所得及孳息由公安机关依法查清后予以追缴;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判处白小龙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对其犯罪所得及孳息由公安机关依法查清后予以追缴;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4、刘乐等5人犯寻衅滋事罪案
2017年9月,被告人刘乐为提升自己入股车队的客运量,指使被告人赵东东纠集被告人杨凯、梁宝宝、雷飞飞等人充当地下“执法队”、“出警队”,在运营时随意殴打他人,多次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宝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寻衅滋事罪均判处刘乐、赵东东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杨凯、梁宝宝、雷飞飞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三年四个月、三年。宣判后,刘乐等5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对刘乐等被告人的一审判决。
这是延安市法院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判处的第一宗典型的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有效的维护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极大的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
5、杨亮、靳明明犯敲诈勒索罪案
2018年4月至9月,被告人杨亮、靳明明冒充国家新闻工作者,以在媒体上曝光对他人不利的信息为要挟,多次结伙向企事业单位进行敲诈勒索,严重扰乱区域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杨亮、靳明明有期徒刑五年,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5000元,责令被告人杨亮、靳明明向被害人退赔剩余赃款 33300元。
该案系延安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审判的首例以“假记者、假媒体”形式敲诈勒索企事业单位的涉恶刑事案件,肃清了部分混迹于新闻媒体队伍中的不法之徒,为企事业单位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6、袁秦龙等4人恶势力犯罪案
被告人袁秦龙、贺文瑞、王鹏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施“套路贷”之实。在对外借款时,提前收取“保证金”和“利息”,虚高债务。在贷款人无力清息时,采用“虚增债务”、“转单平账”、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在索债过程中,被告人袁秦龙、贺文瑞、王鹏多次采用滋扰、纠缠、胁迫、恐吓等“软暴力”手段非法讨债,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判处袁秦龙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贺文瑞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判处王鹏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高洋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案是延安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首次审理的以“套路贷”为敛财手段的恶势力犯罪案。“套路贷”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型犯罪手段,因其犯罪手段隐蔽,方式多变,成为黑恶势力组织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的惯常手段,严重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因此,以“套路贷”为手段的犯罪亦成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打击对象。通过对该案的审判,充分显示了人民法院对新类型涉黑涉恶犯罪给予坚决打击的决心。
7、朱慧军等14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
2016年8月起,被告人朱慧军、吴浪涛、高王宁、史磊等人相互勾结,在宝塔区内多次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宝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朱慧军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其犯罪所得赃款由公安机关查清后依法予以追缴;以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浪涛有期徒刑十一年;以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判处高王宁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以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判处史磊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徐鹏、苏二毛有期徒刑七年;杨军军、谢万轩等8人被分别以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8、王怀忠等5人涉恶犯罪案
2016年7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王怀忠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鑫诚中介行,并雇用被告人王五虎、张永亮以被告人王龙的名义从事非法放贷活动,期间因索要非法债务,先后对10余名被害人进行了滋扰、恐吓、限制人身自由、殴打,并将作案时间专门定在清明节、除夕等传统节日,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益,扰乱正常社会生活秩序。
洛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怀忠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非法拘禁罪各判处被告人王龙、张永亮有期徒刑2年6个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五虎有期徒刑2年6个月。
9、屈子弘等4人犯敲诈勒索罪案
自2015年起,被告人屈子弘、高云国、韩向伟、霍文龙在榆林及延安境内,冒充新闻工作者,以向环保局举报或网络曝光相关企业污染情况为由,多次对工矿企业等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作案次数多达21起,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子长法院经审理,以诈勒索罪判处屈子弘有期徒刑六年、高云国有期徒刑四年、韩向伟有期徒刑三年、霍文龙有期徒刑一年,并分别处罚金40000元、20000元、10000元、5000元。
10、宗廷仁等3人恶势力犯罪案
2016年5月,被告人宗廷仁刑满释放后,纠集被告人李海江等人从事非法放贷及开设赌场活动。为索要赌债,被告人宗廷仁、李海江、王宝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虐待被害人,并伙同他人通过举报、威胁、游街及摆放花圈等方式向他人索要高利贷款,严重影响正常社会秩序。
吴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宗廷仁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李海江犯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王宝有期徒刑一年。
以上案件的审判,精准有力地打击了延安辖区内的涉黑涉恶势力,极大地增强了人民群众安全感、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有效地净化了社会风气,营造了一个风清气正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华商记者 贺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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