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上午,子长县人民法院对全县首起涉恶犯罪案件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屈子弘、高云国、韩向伟、霍文龙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六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查明,2015年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屈子弘、高云国单独或与被告人韩向伟、霍文龙等人伙同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在陕西省靖边县、清涧县、子长县等地,利用拍摄的照片、视频,以威胁举报或通过媒体曝光污染环境问题等方式敲诈勒索多家工矿企业和收油窝点,涉案金额分别为84000元、46000元、21700和9000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
本院认为,四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四被告人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但作用相同,为共同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屈子弘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判处被告人高云国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韩向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霍文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子长法院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贯彻中、省、市、县专项斗争会议精神和安排部署,强化责任担当,发扬斗争精神,持续精准发力,不断将专项斗争向纵深推进,用实际行动和成效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来源:子长县人民法院)
编辑:二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