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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废钢铁进口与日俱增,须严防“洋垃圾”蒙混过关

    时间:2013-06-03 00:00:00  来源:  作者:

    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弥补资源不足,废钢铁综合利用已成为世界钢铁生产发展的大趋势。

    今年4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布了《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年度报告(2012)》,废钢铁的综合利用已成为我国钢铁生产原料的重要来源之一,有力地支持了我国国民经济的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2013年5月16日,《中国冶金报》在09版《话说废钢铁》一文中公布了一组数字,炼钢多用1吨废钢,比用生铁炼钢节约能源60%,节水40%,减少排放废气86%,减少废渣72%,废水排放减少76%,固体排放物减少97%。如此显而易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中国钢铁企业的废钢铁需求量显著增加,废钢铁进口量连年大幅上升,但问题也应运而生。

    据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和海关介绍,由于废钢铁进口与日俱增,“萝卜快了不洗泥”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不法商家乘机将大批“洋垃圾”当成“废钢铁”“废金属”输入中国,造成“洋垃圾”闯关案件屡屡发生。

    六大类“洋垃圾”夹杂在废金属中

    废钢铁等废旧金属与“洋垃圾”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节约资源,改善环境,后者危害环境,造成污染;前者经济效益明显,有利于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健康发展,后者则破坏我国经济秩序与国家安全,不利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前者有利于环境与资源的优化组合变废为宝,后者则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前者利国利民,彰显国家尊严和维护国家主权,后者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从最近几年的“洋垃圾”冒充废旧金属进口的案件中,可总结出六大特点加以识别和判断:

    一是易燃易爆物混入其中。一些非法商家将国外未拆除或难以拆解的过期军火爆炸物混入进口废旧金属中,对进口国的安全生产与人身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二是放射性有害物夹杂其中。一些对人体和环境极具危害的放射性物质,夹杂在进口废旧金属之中,其污染后果不堪设想。

    三是疫病疫情污染传播物夹杂其中。在进口废旧金属中,常常夹杂一些废弃的医疗器械甚至废针头等,含有大量病菌的物品。

     四是未经分类筛选的各类杂物大比例夹杂其中。这些不仅会给生产安全带来隐患,也会带来能源的极大浪费。

    五是有害动植物疫情夹杂其中,对进口国家的生态环境造成灾难性破坏。

    六是在废旧金属中混入正品,高价低报蒙混过关,偷税漏税,从中牟取暴利。

    提高警惕不让“洋垃圾”蒙混过关

    那么,如何才能让“洋垃圾”不再轻松蒙混过关呢?这就需要国家有关执法部门和钢铁、冶金企业共同提高警惕,采取措施,真正让废钢铁“变废为宝”。

    在这方面,企业须熟知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在签订进口合同中,以下五点内容极其重要:

    一是严格按照国家环控标准签订合同。根据GB16487.6~2005《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控制标准/废钢铁》规定的要求,国家对进口废钢铁环境控制要求主要有三点:第一,废钢铁中禁止混有的夹杂物,主要包括放射性废物,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及含多卤联苯废气物。按照GB5085~2007标准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单》中的其他物质。第二,废钢铁中应严格限制的夹杂物,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钢铁重量的0.01%,主要包括石棉废物或含石棉的废物,废弃感光材料,密闭容器和可以充分说明的在进口废钢铁生产、收集、包装、运输中难以避免混入的其他危险有害废物。第三,一般夹杂物主要包括废木料、废纸、废玻璃、废塑料、废橡胶和剥离铁锈等废物,总重量不得超过进口废钢铁重量的2%。

    二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四级检验检疫通关管理措施: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制度,装运前(所在国)检验检疫制度,口岸检验检疫制度(进口国),国内收货人的后续监管制度。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119号令明文规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和第98号公告《进口可用作原料和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与之配套,也就是说,国外供货商与国内企业都必须按此细则执行。

    三是严格执行进口废钢铁中夹杂危险废物的检验鉴定标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钢铁是指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利用价值或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放弃的钢铁原料及制品,包括铸铁废碎料、不锈钢碎料和其他钢铁废料等。在口岸进口废钢铁中要注意是否夹杂了国家禁止混入的废物如废弃炸弹、炮弹和其他爆炸性武器弹药等,以及严格限制的杂物如封闭废物器具等,禁止进口的冶炼钢铁产生的颗粒熔渣及其他矿灰残渣。在现场检验时,要特别注意放射性污染物的检测和识别,严格按照SN/T0570~2007《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中,废钢铁表面α、β放射性水平为,表面任何部分的300cm的最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α不超过0.04 Bq/cm,β不能超过0.4 Bq/cm。

    四是配合海关等执法部门做好废物与正品原料的检验鉴定工作。为建立高效联动的长效机制,加强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对海关送样须进行质量、性质和成分鉴定的样品,能做出明确鉴定结论的应明确表明,以便于口岸执法部门监督执法和打击利用废物原料走私的违法犯罪行为,防止固体废物污染我国环境。

    五是强化进口废物原料的后续监管和国内收货人的管理。钢铁企业或钢铁经销商须履行自己作为收货人的诚信和责任。经销商和国内钢铁企业应建立自己的诚信档案,对于国内货物的流向、收货人、加工企业资质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和有效监控,都有如实的记载和原始记录。对检验检疫不合格或发现夹杂其中的“洋垃圾”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及时退货退运。企业同时还要及时登陆国家质检总局废物原料电子监管记录和退运信息网,向各口岸发出预警,严防不合格废物原料和“洋垃圾”闯关入境。国内检验检疫部门还要定期对国内收货人和废物原料加工企业进行资质评估及环控方面的审核、监督、检查。必要时还要与环保部门联合执法,对生产加工企业加强进口废钢铁的后续管理。

    在严防“洋垃圾”方面,企业是第一责任人。因此,企业从签订进口废钢铁合同到废钢铁入境后的后续管理,都要做到科学、严密、有序、负责,要加强企业人员的培训,了解熟知国家有关废钢铁,废金属进口的法律法规;了解进口商的诚信与资质,了解进口国、出口国的环保质量和有关法律资质与诚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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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为严厉打击高风险领域走私,全国海关今年将开展为期10个月的加强固体废物监管,打击“洋垃圾”走私的“绿篱”专项行动。2月~4月份,该行动共查获涉及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即“洋垃圾”7600余吨,案值10多亿元。

    据海关总署统计,今年1月~4月份,全国海关监管进口废物1907万吨,同比增长0.7%,主要来自美国、欧盟、日本、东盟及香港等地。其中,进口“三废”废金属、废塑料和废纸1622万吨,价值105亿美元,同比分别下降1.4%和3.9%。

    2月~4月份,全国海关监管现场查获固体废物走私违规案337起,案值17亿元人民币,其中查获“三废”案225起,案值达16亿元;缉私部门立案侦办55起,查证走私各类废物800129吨,其中包括“洋垃圾”及可利用的固体废物。

    今年以来,海关已稽查固体废物进口及加工利用企业1044家,其中247家企业存在冒领、租用、转让许可证、低保价格、擅自销售、空壳企业等,涉及货值60亿元人民币。

    由于沿海沿边的打击力度加强,“洋垃圾”运输可能会向内地口岸漂移。此外,由于加大缉查集装箱进行加藏货物,“洋垃圾”可能会通过其他的物品进行加藏。

    来源:中国冶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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