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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明年起施行

    时间:2021-04-30 00:00:00  来源:  作者: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以下统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条件,程序及注册管理办法。

    《规定》要求,在满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条件下,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方式包括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和企业申请注册。海关总署根据对食品的原料来源、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安全历史数据、消费人群、食用方式等因素的分析,并结合国际惯例确定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方式和申请材料。经风险分析或者有证据表明某类食品的风险发生变化的,海关总署可以对相应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方式和申请材料进行调整。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对其推荐注册的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确认符合注册要求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并提交申请材料。必要时,海关总署可以要求提供企业食品安全卫生和防护体系文件,如企业厂区、车间、冷库的平面图,以及工艺流程图等。

    《规定》指出,海关总署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评审组,通过书面检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及其组合,对申请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评估审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和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协助开展上述评估审查工作。海关总署根据评估审查情况,对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并给予在华注册编号,对不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予注册,两种情况均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此外,《规定》还明确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办法,包括注册信息变更及延续注册申请需要的相关材料办理详情。如海关总署发现已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再符合注册要求的,将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相关企业食品进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和符合注册要求的书面声明并接受审查合格后,海关总署将恢复相关企业食品进口。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海关总署撤销其注册并予以公告。

    《规定》施行之日起,2012年3月22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5号公布,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实习记者 李婧靖)

    转自:中国国门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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