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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员工车祸中不幸身亡 雇主要从保险中“分一杯羹”?

    时间:2018-08-28 21:14:06  来源:  作者:

      家属

    “给我父亲买的保险,现在父亲出了意外,受益人应该是我们家属,车老板凭什么还能来分钱?”“有这个道理吗?”

      雇主

    “这保险是我们出钱买的,为啥要告诉他们呢?车子出事故,我们也有很大损失,花了很多钱,也想弥补些损失。”

    律师

    意外险赔偿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应当属于死者家属,而不应该用来抵扣雇主本应承担的赔偿

    今年1月19日凌晨,在成都市新都区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一辆拉水泥的大货车与一牵引车挂车相撞。事发时,小秦的父亲作为装卸工,就坐在拉水泥的货车上,事故发生后,秦父经抢救无效于当天去世。

    法院判决雇佣秦父的老板及挂靠公司共同赔偿小秦一家人约27万,但判决生效后,雇主一方突然提出其曾为秦父购买了可以赔付50万的保险。但如果家属想拿到钱,需要先给雇主一方写一张欠条,等50万到账后,家属再把多出的钱退回来。

      事故

    两车均超载,双方各担50%责任

    1月19日凌晨,在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白鹤街,一辆拉水泥的大货车与一重型牵引车挂车相撞。拉水泥的货车严重变形,车上一乘客当场死亡,司机陈某和小秦父亲受伤。送到医院后,小秦父亲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为索赔,小秦将陈某、对方司机许某,及其双方的雇主、挂靠公司及相关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成都市新都法院。最终,新都法院判决两名司机陈某与许某,应对秦父的死亡各承担50%的侵权赔偿责任。由于事故发生时,陈某和许某都是在工作,从性质上看,属于正在从事雇佣活动。因此,法院认为,真正承担责任的应是雇佣涉事司机的双方老板。两车的挂靠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算下来,相关被告方一共应赔偿小秦一家约73万元。其中,在交通事故保险赔偿之外,雇佣陈某的老板刘伟及货车挂靠公司重庆盛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需要赔偿327400.85元。扣掉此前刘伟一方付给原告的丧葬费53000元,法院最后判决刘伟及重庆盛亿公司需赔偿原告274400.85元。

    雇主

    有50万保险赔偿, 想要拿钱先打欠条

    8月23日,上述判决生效后,一名自称是刘伟合伙人的男子高彬彬给小秦打电话称,在秦父生前,公司曾给他买了保险,现在可以赔50万。“法院判我们赔27万多,现在我们多给你们追加几万,剩下的钱就给我们,也弥补一点我们的损失。希望你们家属能配合,给我们打个欠条,然后提供下理赔需要的材料。等保险公司把钱(50万)打到你们家属账上后,再把多余的部分退给我们。”小秦向成都商报记者提供了一份他与高彬彬在8月23日晚上的通话录音,高彬彬在电话中如是说。

    小秦表示,出事后,一直是高彬彬与他联系,包括此前处理父亲丧葬时,高彬彬称自己为刘伟生意上的合伙人,代表雇主一方给了小秦一家丧葬费、住宿费等共53000元。从父亲出事到现在7个多月,无论是私下沟通还是在法庭上,雇主一方从未提过给父亲买过这样一份保险。“给我父亲买的保险,现在父亲出了意外,受益人应该是我们家属,车老板凭什么还能来分钱?”

    在小秦看来,法院判车老板和挂靠公司赔的27余万,与这“50万保险赔偿”是两回事,车老板想用这50万来填平那27余万的赔偿,即便主动追加几万,但剩余的钱还要给车老板。“相当于车老板在这场事故中,非但没有掏腰包赔偿我父亲的死,反而还赚了一笔钱。有这个道理吗?”

      挂靠公司

    50万保额的保险的确存在

    8月25日,成都商报记者致电高彬彬。高称自己帮助刘伟管理生意,一直代表雇主一方出面处理这次事故。“我可以保证,这份保险绝对是真实存在的。这保险是我们出钱买的,为啥要告诉他们呢?车子出事故,我们也有很大损失,花了很多钱,也想弥补些损失。”

    高彬彬表示,可以在27余万的基础上再多给家属几万元,这是一件对双方都有益的事。关于保险的具体信息,高彬彬仍拒绝告知,并称只有和家属商量好,家属愿意先打欠条或签订相关协议,承诺把一部分钱退回来,且配合提供理赔所需材料,他才会提供保险信息。

    8月27日,记者联系上重庆盛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谭姓工作人员,他自称是该公司法务,关于事故货车及秦父的投保情况,他称,的确存在这样一份总保额50万的保险。“刘伟给这个货车在平安保险买了一份30万(保额)的保险,是车上人员的意外险。如果车子发生意外,车上人员可以享受的险种。然后,我们公司在太平洋保险又给这个货车买了20万(保额)的保险,也是车上人员意外险。但法院判决时,没有把这两份意外险算进去。”

    随后,小秦以家属身份咨询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客服人员查到重庆盛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购买的具体险种为驾乘人员人身意外险,被保险人为秦父。

      法理辨析

    员工人身意外险赔偿金 公司动得动不得?

    如果上述50万保额均是为秦父投保的人身意外险,那雇主和挂靠公司能否以此来抵扣27余万侵权责任赔偿款?对此,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认为,意外险赔偿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意外险的赔偿款应当属于死者家属,而不应该用来抵扣雇主和挂靠公司本应承担的侵权责任赔偿。

    “我认为,意外险应该理解为雇主和挂靠公司给员工的福利,如果员工出现意外事故,员工或员工家属可以领到这份保险金作为补偿。而法院审理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雇主和挂靠公司赔的27余万,属于承担货车司机的侵权赔偿责任。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互相抵扣。”王英占说道。

    至于雇主一方要求员工家属签订借条或相关协议返还一部分保险金,王英占认为这不合理,且显失公平。“一般来说,保险讲求一个损失补偿原则,保险赔偿是用来填补被保险人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因此雇主或者挂靠公司不能从中获利赚钱。”

    四川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尹静也认为,如果保险标的是人身,保险的赔付与交通事故责任的赔偿不能混为一谈。“人身险的受益人一般情况下是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与被保险人有亲属关系的人,雇主和挂靠公司没有追偿或分割人身险赔偿款的权利。”

    成都商报记者 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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