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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都江堰一黑社会性质组织被捣毁 团伙15人最高判刑18年

    时间:2018-08-23 20:55:42  来源:  作者:

    通过“软暴力”威胁获取工程项目、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持有毒品并容留他人吸毒……昨日,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一盘踞都江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依法捣毁并判决。据了解,被告人程某某通过网罗和招揽刑满释放人员,逐渐形成以其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自2005年以来,在都江堰市玉堂镇一带,以“软暴力”等方式迫使工程业主方、项目承包方将工程中的土石方、砂石供应、场地清理、围墙修建等项目交给该组织承包,开设赌场邀约他人参与赌博,造成恶劣的重大社会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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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持有枪支 鸣枪威胁强迫交易

    经法院审理,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十多年来相继犯下多起案件,还故意毁坏财物、开设赌场、非法持有枪支。

    2006年,程某某在都江堰市肖某租住处,将一把滑膛猎枪交给肖某保管,肖某将该枪藏匿于玉堂镇老屋中,后转移到都江堰市某小区一花园中。2014年10月16日,肖某被公安机关挡获后供述了其代程某某保管滑膛猎枪的犯罪事实,并带领侦查机关在其藏匿枪支处将滑膛猎枪查获。2007年,程某某将一把仿“五四”式手枪及15发子弹交由胡某保管,胡某将枪及子弹藏匿于都江堰市家中。2014年10月16日抓获胡某后,供认了其代程某某保管枪支的犯罪事实。经鉴定,滑膛猎枪和仿“五四”式手枪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同时,2008年6月,杨某某在都江堰地震后挂靠四川某公司承接都江堰市地震受损房屋拆除工程。王某为获取利益向杨某某请求获得拆迁工地上建渣的处理权。余某(另案处理)受杨某某指派,对某集团所属的某饭店进行拆除,杨某某、余某在没有得到许可,也没对某饭店大楼危房评估的情况下,安排人员进行拆除施工。同时,四川某拆迁有限公司的王某某、田某某于2008年6月10日与某集团签订了拆除该饭店大楼的协议,王某某等人进场施工时与余某一方发生矛盾,王某在拆除现场持枪对王某某一方的施工人员进行威胁并鸣枪,后王某某等人迫于无奈接受了余某等人提出的条件,退出该饭店拆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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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持有毒品 十多年犯下多起案件

    该组织成员还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据了解,2014年11月,毛某某为吸食毒品,在其位于都江堰市某小区住地存放毒品甲基苯丙胺15.4克,在该暂住地内多次提供毒品容留董某、王某、马某某吸食毒品。

    2012年7月,为获取非法利益,程某某、胡某伙同陈某某(在逃)出资购买了赌博机,并租赁都江堰市一农家乐进行装修,开设以翻牌机、捕鱼机方式聚赌的赌场,邀约他人聚赌,安排胡某记账管理、发放工资,董某、王某、马某某等人帮忙看场子。截至同年9月,非法牟利共计81万余元,程某某分得40余万元、胡某6万元。2014年10月16日抓获胡某时,检查并扣押其记录赌场盈利的账本7本、赌博机电子元件29个。

    2011年1月,在都江堰市某河堤修建过程中,因工程项目归属的纠纷,肖某通知毛某某等人,将刘某某驾驶的挖掘机砸坏,经鉴定,该挖掘机损失金额为30110元。2013年4月,程某某承建都江堰某道路期间,某村组长唐某带领村民以土地赔偿未谈好为由阻止施工。程某某立即安排肖某负责处理,同月23日,肖某、王某等人用石头打砸唐某汽车,致车辆严重受损。经鉴定,车辆受损部分价格为20895元。2013年3月,杨某某承揽都江堰某酒店修建工程,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为使村民同意拆迁以免耽误酒店工期,指使程某某组织人手,使用暴力手段威胁恐吓拒不搬迁村民。

    2014年9月,都江堰市某停车场修建过程中,肖某为了向该工地提供石料,在发现都江堰市某局堆放在金马河储备抢险防洪石料后,不顾现场“防洪石料、严禁偷运、违者依法严惩”警示标语,组织装载机、运输货车对防洪砂石进行盗取,经查被盗石料约2000余方,价值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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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最高判处18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自2005年以来,该团伙是结构层次清晰、成员固定,其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该地区建筑业市场环境,在当地造成恶劣的重大社会影响,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和经济、生活秩序,属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中,程某某系组织、领导者,对全案负责;肖某、胡某、秦某等受程某某直接指挥,为该组织骨干成员;王某、胡某等人系该组织中受程某某及其他骨干分子指挥并参与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成员,其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成都中院结合全案事实、情节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依法判决认定被告人程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罚金5万元。其他14名成员分别被判处11年至3年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5万元至4万元不等的罚金。扣押在案的车辆及其他违禁物品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程某某等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8年5月31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成都晚报记者 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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