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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交警公布第四批“终生禁驾”名单 共54人

    时间:2017-09-28 16:56:54  来源:  作者:

      四川新闻网成都9月27日讯(记者 梁鹏)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震慑严重交通违法犯罪行为,今日,成都交警向社会公布全市第四批“终生禁驾”机动车驾驶人名单,在大力倡导全社会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同时,也希望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引以为戒,共创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据了解,“酒后肇事”和“肇事逃逸”这两种严重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威胁,自2013年以来,成都市已有464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终生禁驾”。

      从本次向社会公布的54名“终生禁驾”人员名单中,记者看到,因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被“终生禁驾”37人,因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被“终生禁驾”12人,因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被“终生禁驾”5人,分别占此次公布“终生禁驾”人员名单的68.52%、22.22%和9.26%。

      其中,年龄最大的61岁,最小的24岁;男性53人(占98.15%),女性1人(占1.85%);30岁以下(不含30岁)共12人(占22.22%),30至50岁(含30岁、不含50岁)共38人(占70.37%),50岁以上(含50岁)的4人(占7.41%);25至30岁的年龄段人数最多有14人,且有5人均为27岁。

      成都交警提醒,成都交警已通过全国联网计算机管理系统,将上述驾驶人列入管理“黑名单”,实施动态监管,一旦发现“终生禁驾”人员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系统将会自动锁定不予办理。

      图由成都交警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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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权某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案情简述:

      2016年01月21日晚,权某驾驶川H080**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S0**2挂号华锐牌重型平板半挂车,在成都市绕城高速内侧路段通行时,与行人王某某相撞并碾压,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事发后,权某驾车逃逸。2016年01月22日,权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事故责任:

      经调查,权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后驾车逃逸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确定:权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处罚结果:

      2016年08月08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决: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权某处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二:

      董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案情简述:

      2017年01月28日19时20分许,董某饮酒后驾驶川A310**号小型轿车由彭州市磁峰镇鹿坪村方向沿蒲新路往彭州市磁峰镇西一村方向行驶,行驶至蒲新路彭州市磁峰镇西一村5组路段时与行人周某某相撞,致车辆受损,周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董某驾车逃逸,周某某于当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董某于1月2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对董某的血液进行检测,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2.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事故责任:

      经查,董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董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处罚结果:

      2017年06月01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决: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董某处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三:

      王某某(女)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案情简述:

      2017年02月17日,王某某驾驶川AK53**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崇州市济协乡方向沿白塔湖大道往道明镇白塔湖方向行驶,19时41分许,行驶至白塔湖大道131号门前路口时,所驾车左前部与行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陈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逃逸。王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投案。

      事故责任:

      经调查,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处罚结果:

      2017年6月30日,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王某某处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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