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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宁:遥控他人驾考作弊 嫌疑人被控组织作弊罪

    时间:2017-05-26 00:39:07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作者:

    遥控他人驾考作弊 嫌疑人被控组织作弊罪

    法官表示:考试作弊已纳入刑法范畴,考生切莫以身试法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彭宁莉通讯员张海志

    耳朵里塞着米粒大小的耳机、胸口暗藏纽扣摄像头、裤腿里绑着接收器、腰间捆着对讲机……考生陆某“全副武装”,在南宁市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场内完成考试后,被主考官当场发现,陆某因此被取消考试资格并停考一年。5月24日,负责在场外遥控的幕后黑手农某被指控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在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受审。据悉,此类案件在江南区法院尚属首例

    1、事发:考生“全副武装”作弊被逮

    今年1月3日下午3时,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考试在南宁市驾驶人考试服务中心(桂通考场)进行。不久,主考官就发现35号考台的考生有些诡异,经观察,发现他的衬衫第二个纽扣处有异样。18分钟后,该考生就提交考卷走出了考场,主考官立即上前将其带回了办公室,并检查了他的上身,当场从其胸口处发现了用黑色胶带捆绑的作弊设备。

    随后,根据该名考生提供的线索,主考官等人赶到考试服务中心对面的宾馆客房内,将参与作弊的男子农某抓获。随后,两人被一起移交给了五一派出所。

    2、内幕:有人在考场外播报答案

    经讯问,考生陆某承认,有人在网上称自己是教练,可以帮着作弊通过科目一笔试。一直考不过的陆某心动了,于是在2016年12月26日至29日之间通过微信支付了3000元给对方,约定考过之后再付1000元。

    考试当天,陆某通过教练联系上了一陌生男子,对方让他到考场对面的宾馆一客房。陆某到达后,房内的男子便让他穿上一件紫色T恤,并在陆某身上装好了作弊设备。之后,陆某通过耳机里传来的答案答完了题,自信满满地走出考场,不料马上就被主考官识破。

    犯罪嫌疑人农某供认,这套作弊工具是他以1100元的价格网购所得,包括一件紫色T恤、两个白色米粒大小的圆形耳机、一个电源、一个小对讲机、一个带天线的接收器及一个纽扣摄像头。农某说,考试时,陆某只要把摄像头对准题目,他就能在场外告诉对方答案。

    农某还表示,这笔“生意”是一个外号叫“石头”的男子及一外号叫“阿萍”的女子介绍的,自己从中可以获得1500元的好处费。

    3、庭审:被告称不知组织作弊是犯罪

    在5月24日的庭审现场,农某被当庭指控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对于罪名及犯罪事实,农某没有否认,但他始终称“生意”是“石头”找来的,答案也是“石头”提供的,且自己尚未得到酬劳,并表示自己并不知道组织考试作弊是犯罪行为。

    公诉人称,农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他人作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农某的辩护人则辩称农某系初犯、偶犯,也能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其仅是为考生安装作弊器材,没有招揽作弊考生,最终也没有得到酬劳,起到的是次要、辅助作用,建议判处农某拘役或缓刑。公诉人反驳说:“农某实施考试作弊是有预谋的,不是偶然犯罪,其事前购买作案工具,事中安装作弊器材,不应认定是作用较轻。”

    公诉机关表示,涉及此案的“石头”和“阿萍”,已另案处理。

    4、法官:考试作弊已入刑

    庭审结束时,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此案审判员裴永林表示,在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法律上对于考试作弊一直是个空白,但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便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了刑法范畴。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帮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取消陆某的考试资格。

    因此,法官提醒广大考生及助人作弊者:切勿抱侥幸心理,以免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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