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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放宽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申请条件

    时间:2017-12-14 15:50:07  来源:广西新闻网  作者:

    广西新闻网南宁12月13日讯(通讯员顾闻 徐扬)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 今年11月下旬,自治区地税局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广西地税公告2017年第4号),对原执行的广西地税2014年第3号公告进行了修订,放宽了困难减免税申请的条件,扩大政策受益面,积极促进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新能力。那么,申请减免税的具体政策规定是什么呢?

    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减免税?

    公告规定,可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形调整增加为以下五种:

    对因关闭、停产(业)、撤销后停用1年以上(含1年)的,减免其停产、停业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减免其当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非企业特殊原因,导致土地、房产不能使用或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纳税确有困难的,并提供县(市、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证明材料,减免其当年度不能正常使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从事国家、广西鼓励和扶持产业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减免其当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连续3年亏损且近3年平均亏损率10%(含)以上,或纳税人连续3年亏损且累计亏损额占资产总额35%(含)以上的,减免其当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韦税官在这里提醒您,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其他情形,不得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哪一级地税机关可核准减免税额?

    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困难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核准。

    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困难减免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由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核准。

    政策何时开始执行?

    该公告自2017年12月23日起执行,此前执行的广西地税2014年第3号公告、桂地税发〔2007〕247号文的第二条和第九条同时废止。

    如有其他疑问,欢迎您致电广西地税12366热线或前往地税机关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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