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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韶关从四个方面破解市管干部“能上不能下”问题

    时间:2017-03-29 10:38:59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毕式明

      南方日报讯(记者/毕式明 通讯员/朱闻邹 调研科)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营造勇于担当、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市委组织部结合实际制定了《韶关市市管领导干部考验性管理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最近,该《意见》经市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审议通过后出台实施,从四个方面破解市管干部“能上不能下”问题。

      明确考验情形划定行为红线

      该《意见》围绕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工作纪律、作风要求和工作职责,从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完成目标任务、服从中心大局、落实党建责任、提高机关效能等方面着手,认真研究梳理,明确把“在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选择性执行”等17种具体情况,列为需进行考验性管理的情形。

      综合分析研判严格确定对象

      明确市四套班子领导、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公检法”等六类考验性管理建议主体,根据日常了解、调查核实、检查督办、考核考评、考察测评、班子分析研判、监督管理等掌握干部的有关情况,提出需要进行考验性管理干部的建议。市委组织部根据绩效评价、年度考核结果、干部工作表现,干部群众评价与社会反映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对领导干部是否存在考验性管理情形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并形成初步方案,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验性管理对象及方式。

      坚持惩教结合分类考验管理

      考验性管理对象确定后,以文件形式明确其进入为期半年或一年的任职考验期。针对不同对象,视其情形分类施策、对症下药,突出惩教结合的原则,从便于操作、突出实效的角度出发,采取保留原职务考验性管理、换岗锻炼考验性管理两种方式进行考验性管理,促进干部转变工作作风。对保留原职务考验性管理的领导干部,明确其在所在单位接受考验性管理,考验期内的工作职务、职级、职责暂时不变;对换岗锻炼考验性管理的领导干部,明确在考验期内不参与原单位工作,由市委暂时安排参与其他工作,考验期内的工作职务暂时不变。

      实行动态管理推动能上能下

      干部在考验性管理期间,市委组织部全面跟踪其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引导其放下思想包袱、转变作风、努力工作。考验期满后,市委组织部派出干部考察组,采取征求分管市领导和单位党委(党组)意见、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考察,并将考察情况和处理意见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考察合格的,继续保留原职务或另行安排同一职级的领导职务;考察表现特别突出的,视情况也可提拔或在重要岗位使用;考察不合格的,改任非领导职务,考验期满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韶关出台的《意见》,明确提出了考验性管理要求,将通过负向激励的方式,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市管领导干部进行考验性管理,推动干部能上能下,着力解决“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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