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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惠州一公司老总侵吞274万,有104万是拿去赌

    时间:2018-09-20 18:48:56  来源:惠州日报  作者:东江时报

    惠城法院公开审理吴某某贪污案庭审现场。 《东江时报》记者江勇龙 通讯员贺帅 周泽锋 摄

    东江时报讯 记者江勇龙 通讯员贺帅 周泽锋 作为公司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侵吞公司款项274万元,其中用来赌博104万元。日前,惠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吴某某贪污罪一案,市纪委监察委组织市直国有企业30多名负责人旁听该案庭审,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

    案情

    老总侵吞公司土地租赁和解款274万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原惠州市某实业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挪用公款、滥用职权问题被惠州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经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查明,1993年2月,惠州市某实业总公司下属子公司与东莞市企石镇某村签订协议,租用该村土地用于厂房建设,并支付土地租赁费600万元,但双方未履行该协议。2005年4月,被告人吴某某以总公司的名义起诉该村追讨土地租赁费600万元及同期利息。

    经调解,吴某某代表惠州市某实业总公司同意该村向惠州市某实业总公司支付274万元,了结双方的债权债务。在吴某某的要求下,274万元和解款由该村支付到吴某某朋友刘某的账户上。

    2017年3月2日,该村将274万元汇入刘某的农业银行账户。收到该款后,吴某某未将该款入账,而是全部侵吞个人使用,用于个人还款及消费120.02万元,个人购车人民币49.98万元,用于赌博104万元。

    旁听

    30多名市直国企负责人接受警示教育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币27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悔恨不已,表示身体状况每况愈下,恳请法院从轻判决。法庭将择日宣判。

    市纪委监察委带队同志表示,纪委监察委把预防腐败关口前移,通过分期分批组织党员干部、监察对象旁听职务犯罪案件庭审,增强拒腐防变警示教育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纷纷表示,将以该案为鉴,更加珍惜人民赋予的权力,更加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将时刻警醒、鞭策自己严守党纪国法,不断增强自身防腐拒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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