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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好不谢!江门市法院执行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17-07-29 21:08:59  来源:江门日报  作者:徐铃静 通讯员/黄海磊  杨维国 刘鑫

      为加快全市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阶段工作进程,进一步提升工作实效,全市法院于7月25日至28日,开展了为期4天的集中惩治“老赖”专项行动,并于28日公布执行案件十大典型案例。这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均是从全市法院推荐案例中精心筛选而来,涵盖了执行中采取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网络拍卖、联动协调等措施执结的案件,以及涉农民工工资、环保非诉执行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案件。充分体现两级法院执行工作成效、对社会公众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对类案处理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案例1

      判决生效后执行立案前转移财产

      案情:江门市新会区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与陈某光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对薄公堂,法院判决陈某光应支付租金及逾期利息共计328万元。江门中院查明,陈某光虽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在判决生效后执行立案前曾将持有某公司95%的股权以49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所得款用于个人经营,而未清偿本案债务。法院书面通知陈某光到庭说明情况并限期履行本案债务,陈某光偿还280万元后,对剩余款项以无能力偿还为由拖延履行。

      陈某光转移财产以达到逃避债务,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6年12月23日,江门中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立案侦查及审查起诉中,陈某光辩称,其是在执行立案前而不是在执行立案后转让股权,所得款项也是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并不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审查起诉期间,陈某光迫于压力,主动履行了剩余义务,但对于其恶意规避执行的行为仍需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目前,该案经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已向蓬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点评:与一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中转移财产行为发生在执行期间的普遍情形不同,本案中,被执行人陈某光是在判决生效后执行立案前即转移了其名下股权财产,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以此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判决、裁定生效之日即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拒不执行行为的起算时间点,也就是说,陈某光转移财产,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起算时间应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算。本案也是江门法院第一宗对该类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件,为其他类似案件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有效地促使义务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即迫于刑罚的威慑力而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从而使社会公众真正尊重司法裁判,维护法律权威。

      案例2

      离婚后拒不支付抚养费及前妻生活费

      案情:在张某贤与马某豪离婚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马某豪应支付儿子抚养费及前妻张某贤生活费共计3.6万元。张某贤向台山法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后,法院查找不到马某豪下落,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2013年11月,马某豪经第三人通过其所属村委会缴付儿子抚养费1.04万元,但对于剩余抚养费及前妻生活费仍拒不履行。马某豪为逃避执行,长期隐匿行踪,致使本案未能依期执行,且拒不执行的款项为其儿子的抚养费、生活费。2016年12月,法院根据固定证据,决定依法移送追究马某豪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立案后,在河南省郑州市将其抓获。马某豪被法院以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起诉后已主动履行义务并真诚悔过,最后判处马某豪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点评:《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案中,法院通过刑事手段对被执行人的规避执行的行为予以惩处,打破其侥幸心理,使其认真对待生效法律判决,自觉履行义务,对类似案件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

      案例3

      工伤保险待遇如何支付起纠纷

      案情:梁某胜与恩平某陶瓷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陶瓷公司应向梁某胜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合计10万元,同时每月需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合计3800元,直至梁某胜死亡。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某陶瓷公司表示该判决因无法确定履行期限,会对企业声誉、商业信誉等造成影响,希望以一次性支付10年的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共计46万余元(该笔费用足以支持其至70岁),但梁某胜并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方式,认为后续治疗费用暂不明确,且自己的寿命极有可能超过70岁,每月定额支付可以让自己获得稳定保障。

      为顺利执行,化解双方矛盾,保障梁某胜的基本生活和后续治疗,执行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陶瓷公司一次性支付60万元给申请人梁某胜。

      点评:本案的执行,面临两个不确定因素:一是申请人的寿命;二是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执行法院根据实际,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企业可能会遇到的经营风险等,最终通过和解的方式促成双方达成一次性支付的执行和解协议,既保障当事人权益,也维护了社会稳定。

      案例4

      文明理性拔除“钉子户”

      案情:2015年5月,开平某旅游景点区域的商铺期限届满,在未续签、拖欠租金的情况下,关某炽、关某达两商家占着铺面不肯搬离,知道政府将对该区域征收改造,想跟政府要补偿。仗着案件关注度较大,二人对法院的劝导不以为然,无理对抗,甚至以死威胁。

      鉴于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恶劣态度,也考虑到商铺继续被占耽误征收工作,法院决定启动强制执行程序。4月25日,在多名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见证下,开平法院依法对占用的商铺实施强制清场。当天执行现场,开平法院联合公安机关等部门,分成7个小组,在现场拉起警戒线、设医疗应急点、全程进行拍摄,由公安民警先行疏导围观群众,强行撬开关某炽紧闭的商铺大门,依次对铺内物品进行清点造册,并搬迁至指定场所。关某达目睹法院强制执行后,表示愿意搬离并配合清场,执行顺利完成。

      点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零距离见证案件执行,旨在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法院在执行前,多次现场勘察,制定周密的方案,与公安、宣传、医疗等部门执行联动,在执行实施前,对被执行人反复释法教育,执行过程中,全程录音录像,充分体现执行法院执行干警文明理性的执法方式和依法履行职责的执行方式。

      案例5

      唯一居住房屋怎么执行?

      案情:洪某刚与任某朋、叶某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鹤山法院判决任某朋应归还洪某刚借款200万元,叶某卿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进行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依法裁定拍卖叶某卿所有的小型越野车一辆,任某朋、叶某卿共有的房屋一套。任某朋、叶某卿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主张拍卖房屋系家庭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请求停止拍卖。洪某刚则要求通过“大房换小房”的办法执行,并自愿在法院拍卖前垫资租房安置被执行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执行人任某朋、叶某卿现居住房屋面积达140平方米,已超出本地人均最低居住面积14平方米的标准,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出资解决其居住问题,故驳回任某朋、叶某卿的异议。

      点评: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唯一居住房屋执行问题一直是当事人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对该类问题的案件,法院面临着既要实现申请人的债权又要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的两难境地。鹤山法院认为,对于人均面积超过本地人均居住面积的,可以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一定年限租金或一定数额购房款给被执行人后对被执行人居住房屋予以执行。如此,既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居住权,又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案例6

      江门首份“律师调查令”

      案情:2016年,中山市古镇某灯饰门市部与佛山市南海区某照明电子电器厂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电器厂向门市部购买LED光源产品,门市部按照合同约定向电器厂供应产品,但电器厂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门市部起诉至江海法院,经判决,电器厂应向门市部支付货款18万元,电器厂的黎某、周某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电器厂、黎某及周某生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门市部于2017年4月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只执行到部分执行款,门市部认为被执行人黎某户籍地为广东湛江廉江市,在湛江、廉江可能存在房产。但由于案多人少,法院无法及时核查其提供的财产线索。为了快速、全面查清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提高执行效率,江海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7年7月7日向申请人的律师签发财产调查令。律师可持该财产调查令到相应部门对登记在黎某名下,位于湛江、廉江两地的房产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所得的证据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法院。

      点评:委托律师财产调查制度的实施能有效整合律师资源合力破解“执行难”,充分发挥律师的能动作用,提高获得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机率和效率,有效地缓解法院执行任务与力量不匹配的矛盾,大大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同时,也让申请执行人参与到法院的执行活动中,使其充分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增加司法透明度。

      案例7

      为217名讨薪工人开通“绿色通道”

      案情:浙江某建筑公司江门分公司承建江海区某楼盘整体工程期间,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资金链断裂情况,拖欠工人工资1700万元。工人依法进行劳动仲裁,但仲裁文书到期后该公司仍未能支付款项。临近春节,为顺利拿到工资回家过年,众多工人多次向相关部门信访投诉,并聚集在政府部门门外维权。

      以肖某为代表的217名工人到江海法院申请执行生效仲裁调解书,要求该集团江门分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工人们向法院提供该公司对江海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1700多万元,经查属实。

      为顺利执行,法院联合辖区政法委、维稳中心、公安及住建局等部门,促使第三方江海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履行到期债务1700多万元,用作执行217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因涉及的人数众多、金额巨大,为确保工资发放流程顺畅,执行法官与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多次到发放工资现场踩点,确定行动方案。经过一系列周密部署安排,从立案到发放工资只用5天时间,217名工人都顺利领到了被拖欠的全部工资。

      点评: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高度重视追索劳动报酬等与群众生计休戚相关的案件执行,迅速启动民生执行案件“绿色通道”,启动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多次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沟通,取得各方面支持,多方采取有力措施形成执行合力,公正、高效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8

      依法强制拆除违建

      案情:2012年1月,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虎岭村古斗村民小组(下称古斗村民小组)通过招投标方式,将6.8亩鱼塘承包给被告简某钊,期限为5年,租赁期间简某钊在鱼塘的塘基上建造了猪舍及农用建筑物。2015年1月,古斗村民小组与简某钊解除承包合同,对鱼塘重新发包。但简某钊与新承包人对鱼塘塘基上的猪舍等农用建筑物的处置一直协商不成,导致鱼塘迟迟未能交付使用。为此古斗村民小组一纸诉状将简某钊告上法院。蓬江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责令被告简江钊在限定时间内拆除鱼塘塘基的农用建筑物,而被执行人并没有履行该法律义务,依古斗村民小组的申请,蓬江法院决定实施强制执行。

      2017年3月29日,蓬江法院开展强制拆除违建大行动。在该区直驻虎岭村工作小组、棠下派出所、城管和卫生院等多个职能部门通力协作下,警戒组、执行实施组、后勤保障组各就各位、各司其责,历经1个多小时,成功将被执行人在鱼塘的塘基上建造的猪舍及农用建筑物拆除。

      点评:打击抗拒执行行为和规避执行行为是“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目标之一,而执行标的为拆除违规建筑的执行案件又是抗拒执行行为和规避执行行为的多发点。本案中,执行法院掌控有力,整个执行过程未出现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强制执行活动的情况,展现了法院高效、果断的执行形象,赢得各方赞誉,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震慑抗拒执行的违法行为。

      案例9

      多部门联合铁腕治污

      案情: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七家主要从事船舶拆解、销售拆船废旧材料等排放污染物项目的企业经营场所设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因长期排放未达标的废气、废水严重影响水源地周边环境。2013年7月,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上述企业限期自行关闭。二审法院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新会法院根据申请立案执行。

      执行人员多次向被执行人进行释法说理教育,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经与区相关部门协调,采取停水、停电及对主要生产设备进行查封的执行措施。2017年7月6日,联合执法小组对上述七家工厂进行停水、停电及查封机器设备。迫于压力,各被执行人作出依法履行后续义务的书面承诺。

      点评: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高度重视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联动执法,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联合执法作用,有效打击了违法行为,对于维护行政机关合法的行政行为的权威性,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

      案例10

      网络拍卖获高度认可

      案情:依据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岑某杰、蒋某莹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添借款本息合计572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因两被执行人未在期内履行义务,新会法院依申请受理执行。

      在对申请执行人李某添、被执行人岑某杰和案外人陈某新3人共同共有的民营工业园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析产后,法院决定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拍卖。因标的物的评估价为5000万元,位置较好,市场潜在价值巨大,为达到最佳拍卖效果,经法院允许,申请执行人特意制作宣传短片,在网络媒体上对标的物拍卖进行了宣传。拍卖当天,先后有9个登记竞买人争相出价,最终经过95次竞价以7525万元成交,比评估价高出2525万元,成为新会法院2017年上半年网拍成交价格及溢价率最高的拍品。

      点评:本案执行中,标的物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同共有,且未约定各自份额,通过协商析产,在确保各共有人权利的前提下快速进入网络拍卖程序,最终达到了最佳的执行效果,各方当事人均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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