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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莞公益性服务设施免费对外开放

    时间:2017-07-07 22:56:10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郭文君

      黄江人民公园绿道,市民在散步。南方日报记者 孙俊杰 摄

      南方日报讯(记者/郭文君)《东莞市绿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8月1日施行,明确规定经批准确定的绿道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禁止开发房地产、大型商业设施以及宾馆等项目。同时,《办法》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绿道沿线提供自行车租赁、共享单车等便民服务。

      经批准的绿道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办法》明确,绿道是指以绿化为特征,沿着河滨、溪谷、山脊、风景道路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的,可供行人或者非机动车进入的线性绿色开敞空间和运动休闲慢行系统。绿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批准的绿道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且不得随意修改。

      根据《办法》规定,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禁止开发房地产、大型商业设施、宾馆、工厂、仓库等开发经营类建设项目;禁止开发油库及堆场等污染绿道环境项目;禁止开发与绿道开发利用无关的临时建(构)筑物。

      另外,绿道及其控制区内也禁止通行与绿道工程建设和管理无关的机动车;禁止乱搭乱建、占道经营、占道停车、堆放杂物、破坏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等影响绿道正常使用的行为;禁止乱丢垃圾、乱张贴、乱悬挂等破坏绿道环境卫生及整体景观的行为;禁止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造成安全隐患或破坏的各类活动;禁止对环境、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包括危险品储藏运输、砍伐树木、捕猎、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废弃物、垃圾填埋处理、拦河截溪、采石、采矿、取土等

      因建设和维护等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的,相关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市城管局的意见。已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并按照不低于绿道原有的标准恢复绿道的使用功能。

      慢行系统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应免费开放

      《办法》还规定,绿道慢行系统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等应免费向公众开放。售卖点、自行车租赁、停车设施、餐饮等商业性服务设施允许盈利性经营。东莞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绿道沿线提供自行车租赁、共享单车等便民服务,协助绿道管理部门维护好绿道正常秩序。

      在绿道以及控制区内,自行车应按要求在划定的自行车停放区域有序停放,临时停放需占用绿道的,必须在不影响绿道安全和自行车、行人通行的前提下停放。绿道禁止机动车辆(担负绿道管养保洁、治安巡查及应急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通行。若确有需要借道或穿越绿道的,需经绿道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通行。通行时应尽量避开人流量较多的时段,提前在市政道路上设置警示牌、减速带和信号灯,并限制机动车车速,确保行人和自行车优先通行。

      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分开设置的绿道,行人和自行车应各行其道。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合并设置的绿道,自行车应当控制骑行速度,避让行人。只允许步行的绿道,禁止自行车通行。

      ●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禁止开发房地产、大型商业设施、宾馆、工厂、仓库等开发经营类建设项目

      ●禁止开发油库及堆场等污染绿道环境项目

      ●禁止开发与绿道开发利用无关的临时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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