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新闻 > 天津新闻 > 天津三家定点医疗机构及参保人涉嫌违法被罚
  • 天津三家定点医疗机构及参保人涉嫌违法被罚

    时间:2018-06-05 17:49:17  来源:北方网  作者:新报郭晓莹

      天津北方网讯:近日,市人力社保部门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河北天润医院等三家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郑某某予以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河北天润医院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以及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五)、(七)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5月7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52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62995.18元。

      二、天津河西滨湖中医医院存在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1月1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60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31423.66元。

      三、天津安捷医院存在伪造、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以及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七)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5月7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49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52541.30元。

      四、参保人员郑某某(12010319551111XXXX)存在办理虚假肺心病门特登记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属于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月31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16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41879.35元。(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