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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瞧我干吗”两邻居口角后互殴 先动手担主责

    时间:2018-03-21 08:21:16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

    北京晨报讯(记者 颜斐)张某外出遛狗时碰到曾发生过矛盾的街坊郝某,双方因一句“你瞧我干吗”引发口角后升级为互殴。后受伤的张某将对方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等共计3.6万余元。一审判决郝某承担七成责任、赔偿张某3400余元后,他提出上诉。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法官表示,由于郝某先行动手并造成张某受伤,故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张某亦有辱骂郝某及还击行为,其自身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张某与郝某系街坊,平时素有矛盾纠纷。2017年2月18日晚,两人都外出遛狗。据郝某称,张某走到他跟前说:“你瞧我干吗?”他随即回了一句,“瞧你怎么了?”对方说了句“你动我一下试试”后便骂了起来。郝某很生气,就用右手狗链的把手打了一下张某的头,张某则用拳头回击,打了郝某的右眼,俩人随即厮打在一起。

    事发后,张某一方报警。张某后被送至医院,经诊断为左侧眼睑及眶周软组织肿胀、鼻背软组织钝挫伤等。事发后,他将郝某告上法庭,索赔3.6万余元。一审判决郝某承担七成责任,需赔偿张某3400余元。郝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郝某对于张某的合理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郝某与张某在遛狗过程中发生口角并相互辱骂继而厮打,双方均存在过错,对于此次纠纷的损害结果,双方均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系郝某先行动手打张某导致双方发生肢体接触,并造成张某身体受伤,故郝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张某亦有辱骂郝某及还击行为,其自身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一审认定郝某对于张某的合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是适当的,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你瞧我干吗”两邻居互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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