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新闻 > 江西新闻 > 明知朋友刺杀伤人还帮其将杀人工具抛弃湖中触法网
  • 明知朋友刺杀伤人还帮其将杀人工具抛弃湖中触法网

    时间:2017-12-01 16:12:23  来源:中国江西网  作者:周再奔

      中国江西网讯 记者周再奔、通讯员徐晓霞、李红艳报道:明知朋友使用“枪刺”杀伤他人,还帮其将证据转移、抛弃……11月30日,中国江西网记者获悉,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这起帮助毁灭证据案,法院判决:被告人何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拘役一个月;被告人廖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据南昌市西湖区法院经办法官介绍,夏某因经济纠纷问题与徐某(另案处理)产生矛盾。去年9月22日22时许,夏某与其朋友李某一起来到南昌市某小区房内找到徐某,并将其约至楼下。徐某下楼前,从家中找出一把“枪刺”(长约40CM的刺刀)藏在裤子口袋中,以备双方发生打斗时使用。

      到楼下后,双方因言语不和,夏某、李某与徐某相互殴打起来。在互殴过程中,徐某使用其携带的“枪刺”砍伤李某,并用枪刺刺中夏某左胸部致其死亡。

      案发后,何某及廖某均明知徐某使用“枪刺”杀伤他人,何某从徐某手中拿走凶器“枪刺”放在自家楼下的报刊箱上,后又指使廖某将“枪刺”毁灭丢弃。当晚23时许,廖某将该“枪刺”携带至南昌市象湖湿地公园附近,将枪刺抛进象湖中,致使“枪刺”至今未被找到。

      23日凌晨零时许,公安民警在南昌某小区房屋内抓获廖某,同年9月26日,公安民警口头传唤何某到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廖某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告人何某、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系六十五周岁以上不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