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新闻 > 江西新闻 > 借贷披上合伙的外衣 经判决还本付息
  • 借贷披上合伙的外衣 经判决还本付息

    时间:2018-12-08 17:58:42  来源:中国江西网  作者:丁莉

    以合伙的名义签订协议,却不参与经营管理和分担风险,双方究竟是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近日,萍乡市湘东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全部借款和利息。
    2015年7月3日,罗某因其经营的萍乡市某印刷厂资金周转困难,邀请颜某入股,双方签订《股份合作协议》,约定:颜某出资5万元向罗某购买萍乡市某印刷厂10%的股份,公司所有事务由罗某全权安排,罗某每月支付2000元给颜某,双方每半年按照持有的股份份额分红一次,公司亏损与颜某无关,颜某持有的10%股份不减值。协议签订后,颜某依约向罗某支付了5万元,罗某仅向颜某支付了6500元。颜某要求退股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罗某归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3.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颜某与被告罗某之间签订的《股份合作协议》是合伙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的规定,合伙与借贷的区别在于,合伙是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共负盈亏、共担风险,而借贷是约定收取固定利息。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股份合作协议》,只约定了原告的投资义务和利润分成的权利,但不参与经营管理和分担风险,原、被告之间不符合个人合伙的特征,双方名为合伙实为民间借贷关系。故原告颜某要求被告罗某返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丁莉)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