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新闻 > 河南新闻 > 安阳、济源将对涉气行业实施限值改造 未达标企业须停产整治
  • 安阳、济源将对涉气行业实施限值改造 未达标企业须停产整治

    时间:2018-04-23 15:27:01  来源:大河报  作者:裴熔熔

    (四)加快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

    19.完成化工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

    (1)无机化学工业。2018年10月1日起,以天然资源和工业副产物为原料生产无机酸、碱、盐、氧化物、氢氧化物、过氧化物及单质化学品的无机化学企业,全面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合成树脂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合成树脂企业全面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烧碱、聚氯乙烯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联创化工和方升化学2家烧碱企业全面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硫酸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硫酸企业全面执行《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完成有色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

    (1)铅、锌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豫光金铅、万洋冶炼、金利金铅等铅、锌企业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铜、镍、钴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豫光金铅等铜、镍、钴企业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镁、钛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镁、钛企业执行《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8—2010)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稀土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稀土企业执行《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5)钒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钒企业执行《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2—2011)修改单表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6)锡、锑、汞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锡、锑、汞企业执行《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7)再生铜、铝、铅、锌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再生铜、铝、铅、锌企业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1.完成钢铁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

    (1)铁合金行业。2018年10月1日起,铁合金企业执行《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钢铁行业。继续推进钢铁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2018年10月1日起,河南济钢相应生产工序执行《炼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表3、《炼钢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3、《轧钢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2.推进炼焦化学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2019年10月1日起,金马能源、豫港焦化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6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2018年10月底前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改造的焦化企业,给予适当采暖季错峰生产豁免政策。对湿法熄焦工艺进行环保改造。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3.探索实施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1)钢铁行业。2018年10月底前,鼓励河南济钢试点开展烧结工序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烧结工序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7%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2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

    (2)水泥行业。2018年10月底前,鼓励中联水泥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

    (3)平板玻璃、电子玻璃行业。2018年10月底前,鼓励在平板玻璃和电子玻璃企业试点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玻璃熔炉排放烟气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400毫克/立方米。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4.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门槛,新建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实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2)加快推进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2018年7月底前,完成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等化工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化工行业要参照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要求,全面推进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现代煤化工行业要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其他行业逐步推广LDAR工作。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挥发性有机物(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挥发性有机物(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

    (3)开展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全面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2018年8月底前,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机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

    (4)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监控试点。加强污染源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自动监测工作,逐步提升挥发性有机物(VOCs)环保监管能力,2018年6月底前,在石化行业试点安装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5.完成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全面核实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完成情况,2018年8月底前,完成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行业和锅炉的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运输要采用密闭皮带、密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采取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

    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要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要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改造治理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10月底前,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等企业实现规范管理,按照“场地硬化、流体进库、密闭传输、湿法装卸、车辆冲洗”的标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废渣等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实现“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11月1日起,对达不到要求的工业堆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停止使用。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6.建立重点行业全覆盖的监控体系。继续扩大重点污染源监控范围,对全市应急管控企业名单和错峰生产企业名单范围内涉气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筛选达到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要求标准,但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于2018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联网,在全市基本实现污染源的全面监控。切实发挥自动监控在环境管理中“千里眼”的作用,确保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对一个月内传输有效率达不到90%的排污单位,按不正常运行监控设施依法严肃查处。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27.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提升行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实现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推动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科学技术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8.推动绿色示范工厂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以标准为引领,对标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标准,争创国家绿色设计平台和典型示范联合体,打造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对于创建成为省级以上绿色示范工厂、绿色园区的给予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环境保护局、科学技术局,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9.鼓励开展工业领域“以电代煤”工程。在生产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热风的各类行业,逐步推进蓄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及热泵应用。在金属加工、铸造、陶瓷、耐材、玻璃制品等行业,推广电窑炉。在采矿、建材、食品加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物料运输环节,推广电驱动皮带传输。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济源供电公司,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0.开展燃煤自备电厂高效替代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支持拥有30万千瓦以下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的企业积极参加电力直接交易,将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的全部或部分电量转让给公用高效清洁机组代发。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济源供电公司,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关键词:安阳 济源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