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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挂车未保持安全距离超车 电动车手遭挤压当场死亡

    时间:2017-08-30 17:15:01  来源:广西新闻网  作者:

    广西新闻网贵港8月30日讯(通讯员 周游 陆军亮)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邓某驾车超车时未注意与一辆同向行驶的二轮电动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从左侧超电动车时导致半挂牵引车右侧车头碰刮电动车,造成电动车手谭某倒地被半挂牵引车挤压后当场死亡。近日,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邓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被害人谭某家属经济损失78000元。

    据悉,2017年2月20日下午,邓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沿324国道由八塘往贵港方向行驶,谭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邓某同向行驶。当行驶至八塘街某铺面门前路段时,邓某驾车从左侧超越谭某驾驶的电动车,由于邓某未注意与谭某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导致邓某驾驶的半挂牵引车右侧车头碰刮到谭某的电动车,造成谭某倒地并被半挂牵引车挤压后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邓某因未察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继续驾车行驶,在过路群众告知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驾车返回事故现场,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交警认定,邓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超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而谭某驾驶非机动车未与相邻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另查明,邓某已赔偿谭某家属经济损失78000元,谭某的家属出具谅解书,对邓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邓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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