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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快递暂行条例》征集意见 快件丢失赔偿最受关注

    时间:2017-08-30 17:03:47  来源: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  作者: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高宇峰 实习生 马金萍)关于快递常遇纠纷,消费者最关注快件延误、丢失、损毁赔偿问题。昨日,广西消委会通报,广西消委会与中消协、各地消协组织就《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征集消费者意见结果揭晓。消费者、消协从贵重物品保价、快递签收、赔偿和强制保险等多方面提出意见。

    据了解,从今年8月11日至22日,共收到修改意见292条。从关注的问题看,消费者意见比较集中的前五位分别是:快件延误、丢失、损毁的赔偿问题(占10.0%);快递企业义务及民事责任(占9.6%);贵重物品、保价和保险问题(占9.6%);行政监管及处罚(占9.3%);签收问题(占7.5%)。

    建言献策

    1 关于贵重物品、保价

    【案例】消费者于2016年5月1日,通过快递公司由上海快递所购工艺品“玉白菜”到南宁,快递费470元,保价8000元。送达南宁后发现“玉白菜”碎了,快递公司承认此事,但不同意赔偿。

    【意见稿】第二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消费者意见】建议应明确贵重物品的定义、标准。贵重物品不仅包括物品的价值,还包括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如合同、发票、证件、录取通知书、录音等,可能具有无法衡量的价值。

    保价规则加重了寄件人的责任,因为安全送达是快递企业的应尽义务,不能通过这种方式转嫁其自身的经营风险。另外,目前的保价费过高,应在0.01%~0.05%之间比较合理。

    【消协意见】建议:“快递企业未尽到合同条款、快件保价的提醒义务或者其他应尽告知义务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2 关于内件短少

    【案例】深圳消费者张小姐于7月份在某快递公司寄4包海参到香港。货品寄到后,收件方在无验货的情况下签收。之后,收件方发现包裹下方有毁损情况且快递公司用透明胶将其重新密封,打开后发现只剩下两包海参。对此,快递公司以客户已签收为由不予处理。

    【意见稿】第二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

    法律法规对食品、药品等特定物品的运输有特殊规定的,寄件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消费者意见】快递服务涉及消费者财产安全、个人信息等,但目前快递企业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明显不足,且缺乏严格的资质要求,造成快递领域问题频发。建议修改为:“快递企业应当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消协意见】建议规定:“因经营快递业务企业的员工责任,造成用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快递经营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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