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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居后性格不合 男子求退还彩礼

    时间:2017-08-23 17:33:38  来源:钦浪网  作者:

    钦浪网讯 (记者 徐志强 通讯员 庞萍) 近日,钦北区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判决女方部分返还男方彩礼1.55万元。

    2015年9月,利某经媒人介绍与邻村的女子黄某认识,并开始以结婚为目的恋爱交往。一个月后,利某及利某之父通过媒人向黄某及黄某之父送去礼金5.3万元以及烟、酒、肉等礼品,黄某之父按照当地习俗当场回礼2千元以及相关礼品。同月,利某到广东打工,黄某也到广东与利某同居。同居生活让之前缺乏了解的双方矛盾不断,经常为琐事发生争执,黄某独自一人回老家发现自己已怀孕,利某以赚钱为由并未从外地返回钦州与黄某登记结婚,也未与黄某协商妥善处理胎儿以及孩子出生后抚养问题。

    黄某之父对利某很不满意,2016年4月向利某之父退回2万元礼金。黄某对未婚夫利某失望后到医院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没多久,利某及其父亲要求黄某及其父亲返还剩余3.3万元礼金,两个家庭越吵越剧烈。2017年1月9日,利某及其父亲诉至钦北区法院,请求黄某及其父亲返还彩礼3.3万元。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利某与黄某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利某及其父亲要求黄某及其父亲返还彩礼,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返还彩礼的数额应综合婚约解除的原因及双方过错等因素确定。婚约的解除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无论情感和财产均遭受一定的损失,鉴于黄某终止妊娠,身心受到一定影响,并支付治疗费用的事实,黄某的损害应更为严重,在返还彩礼时应照顾女方利益,适当减少返还金额。法院酌情支持黄某、黄父向利某、利父返还彩礼的金额为1.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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