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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满释放仍不思悔改 男子多次潜入小区入室盗窃

    时间:2017-08-11 20:18:03  来源:广西新闻网  作者:

    广西新闻网贵港8月11日讯(通讯员 黄丽丽 吴升攀)灵川县一男子曾因盗窃被判过刑,其出狱后却不思悔改,又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结果再次锒铛入狱。日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7年1月3日3时许,秦某某窜至贵港市港北区某小区3栋2703室,用事先准备好的门禁卡、塑料卡片、手套与带照明功能的打火机实施入室盗窃,盗得陈某放在茶几上的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100元。接着,秦某某又下到该小区3栋2302室,使用上述方法实施入室盗窃,盗得韦某的现金人民币11000元、一条黄金手链等物品。得手后,黄金手链销赃得人民币550元。

    2017年1月17日3时许,秦某某窜至贵港市港北区桂林路某小区1栋2802室,用事先准备好的门禁卡、塑料卡片、手套与带照明功能的打火机实施入户盗窃,盗得梁某存放在大厅柜抽屉的一个钱包中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随后,秦某某从该小区1栋的楼梯上到该小区的楼顶,从楼顶下到该小区2栋2003室,使用上述方法实施入室盗窃,盗得黄某存放在大厅的一件外套口袋及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600元。

    综上所述,秦某某窃得现金及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525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秦某某向法院退出人民币15250元,以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另查明,秦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1日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7月4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秦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到案后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秦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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