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新闻 > 广西新闻 > 男子会车时误以为被远光灯射中 殴打司机获刑
  • 男子会车时误以为被远光灯射中 殴打司机获刑

    时间:2017-08-10 23:38:29  来源:贺州新闻网  作者:

      贺州新闻网讯 近期,昭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起因就是因为夜晚会车时,被告人朱某误以为被韦某车辆远光灯射中眼睛,与韦某产生矛盾,之后朱某和同车的朋友朱某甲一同对韦某进行殴打,结果将韦某打伤,朱某被昭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朱某甲则被另案处理。

      据了解,2017年1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驾驶面包车由昭平县塘山村往昭平县城方向,在途经塘山村小学附近时,与对向韦某驾驶的三轮车相遇,朱某误认为韦某驾驶的三轮车的远光灯照射眼睛,其实韦某并没有打开三轮车的远光灯,只是三轮车车灯亮度较亮而已,遂与其发生了争吵。随着事情的一步步发展,朱某把韦某推到路旁的水沟,并对韦某进行殴打,同车的朱某甲也下车一起对韦某进行殴打。

      事后,经法医鉴定,韦某外伤性脑膜下积液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6月5日,被告人朱某的家属代朱某赔偿了韦某因伤全部经济损失45000元,韦某对朱某表示谅解。

      昭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确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朱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且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及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昭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在此也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开车时也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礼让三分,才能构建社会和谐。(本网记者梁梦婕 通讯员 叶子诚)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