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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缺少这些内容 男子290万欠条不被法院认可

    时间:2017-07-19 20:58:44  来源: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  作者:

    男子手持290万元欠条起诉他人

    因欠条中少了这些内容,法院不认可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王斯 通讯员罗颖)陈某拿着一张290万元的欠条,声称生意伙伴黄某买他的钢材欠下钢材款,将黄某及其经营的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欠条上虽然有黄某的签名,可黄某对该笔买卖并不认可,声称他是“被欠债”,这是怎么回事?

    据了解,陈某在南宁经营着一家建筑材料销售公司,而黄某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老总。陈某说,2014年9月23日前,黄某经营的某置业公司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向他购买钢筋。因为双方所购钢材规格及数量较多,后经双方结算,某置业公司尚欠他钢材款290万元。随后,黄某向他作出承诺:保证在2014年12月23日前结清所欠货款,黄某对该笔债务承担支付义务。可直到去年底,某置业公司和黄某都分文未还,陈某遂将某置业公司和黄某一起告上法院,要求黄某及某置业公司一起还钱。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不过,黄某并不认可这笔巨额债务。黄某说,自2008年起,他向陈某先后借款50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50%。后来,他还给陈某借款本息900万元。但后来因自己的项目资金周转困难,要求陈某将借款利率降低到36%,但陈某不同意。2014年9月23日晚上,陈某约他到其家中,商谈借款利息事宜。陈某拿出一张内容为购销钢材的欠条,要求黄某填写并签名。黄某说,当时他考虑到自己的人身安全问题,只能签名,且以黄某名下房产或名下注册房地产公司的产权作为抵押。

    双方各执一词,到底谁说的是真话?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该案中,陈某除提供欠条外,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该欠条亦无法说明拖欠的钢材款中的钢材数量、单价等基本事实。因此,陈某主张的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不足,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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