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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校科研院专技员离岗创业或在岗兼职有了政策支持

    时间:2017-07-14 20:57:50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作者:

    自治区六部门发出通知,鼓励和规范高校、科研院所专技人员创新创业

    离岗创业或在岗兼职有了政策支持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刘冬莲

    日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厅等六部门发出通知,支持和规范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或在岗兼职、创业。离岗创业一次3年,创业所得收入原则上归个人所有;单位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在岗兼职所得收入上交单位,但可领取奖励。

    1、离岗创业的收入

    原则上归个人

    根据《关于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人事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2号)》(以下简称《通知》),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带着科研项目或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离岗创业所得收入,原则上归离岗创业人员所有。带着职务成果离岗创业的,可通过协商形式明确职务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事项。

    《通知》还规定,担任单位及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专技人员离岗创业,应按规定辞去领导职务。离岗创业人员的离岗创业次数不超过2次,每次期限不超过3年,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离岗创业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在人事关系方面,《通知》规定,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原单位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停发,档案工资(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控制线、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可按国家规定进行调整。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继续由原单位缴纳,缴费基数按其所聘岗位档案工资确定。

    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可按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按原聘岗位聘用并逐步消化,符合条件的也可按规定竞聘至更高等级的空缺岗位。

    离岗创业期满或离岗创业期间要求提前返岗的,本人应提前书面申请。离岗创业期间或离岗创业期满时,也可由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2、单位正职领导不得到企业兼职

    该《通知》还支持专技人员在岗兼职或创业。高校、科研院所专技人员在履行所聘岗位职责并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业。

    不过,单位正职领导人员不得到企业兼职。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兼职,但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一个。单位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可以在企业兼职,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个人按规定在兼职企业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专技人员,可以到企业兼职兼薪,也可以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的科技成果,在职创办企业并依法取酬。

    此外,《通知》还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专技人员到与本单位职能相关的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专技人员选派到企业期间,原单位待遇不变。选派人员原则上不能在选派驻单位领取薪酬。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选派驻单位获得的其他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原单位,由原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高校、科研院所,还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人才到本单位担任兼职导师、指导教师、参与课题或科研项目研究等。

    3、《通知》有利于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据一家自治区级科研单位人事处的有关负责人介绍,以前科研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的情况也有,但当时没有这么规范的文件,比较乱,甚至出现职工领着单位薪水却长期不在单位上班的“吃空饷”现象。2013年前后,国家对类似情况做了清理。此次印发的《通知》,对专技人员离岗创业、在岗兼职或创业,其程序、薪酬待遇、创业时间等方面都做了规范,而且规定很详细,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该负责人表示,他们单位一直很注重科研成果的转化。在该文件正式出台之前,他们单位在自治区法规框架内,利用科技特派员模式,派科研人员到企业挂职,领取挂职所在企业的薪酬。这种模式下,科研人员发挥了科研单位与企业间桥梁和纽带作用,有利于科研成果的转化,促进企业发展。新政策出来后,将根据新规定做适度调整。

    广西民族大学研究数学与计算机的麻昌港博士表示,该政策的出台正当其时。当前国家正在热火朝天地开展创新驱动战略,高校集中了大量高级专技人员,但历来不太重视科研成果的转化,与市场脱节比较严重。

    他认为,该政策的出台将从制度上破除目前慵懒散的高校科研制度,让高校科研人员规范地走出校园,刺激和释放高校师生的创新创业激情。

    政策要点

    ●收入分配

    创业所得原则上归个人所有;单位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在岗兼职所得收入上交单位,但可领取奖励。

    ●时间限制

    离岗创业人员的离岗创业次数不超过2次,每次期限不超过3年,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离岗创业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人事关系

    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原单位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停发,档案工资(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控制线、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可按国家规定进行调整。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继续由原单位缴纳,缴费基数按其所聘岗位档案工资确定。

    ●职务限制

    单位正职领导人员不得到企业兼职。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兼职,但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一个。

    ●薪酬待遇

    专技人员选派到企业期间,原单位待遇不变。选派人员原则上不能在选派驻单位领取薪酬。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选派驻单位获得的其他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原单位,由原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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