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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女子骑车坠窨井市政担责八成 获赔3160余元

    时间:2017-07-12 20:07:04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作者:

    《管线井到底归谁管 一个“等”字成辩论焦点》后续

    骑车人坠窨井 市政担责八成

    该案一审宣判,受伤女子获赔3160余元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彭宁莉通讯员罗颖)今年3月26日上午7时许,南宁女子李某驾驶电动车行驶到五象大道一处辅道时,连人带车坠入一个没有井盖又无任何警示标志的管线井,致其牙齿断裂、下巴留下伤疤。李某将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一并诉至法院,索赔1.8万余元(相关报道见本报6月30日A12版)。近日,南宁市良庆法院一审判决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担责八成,赔偿李某3160.26元。

    法院认为,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事故路段属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管理的范围,缺失井盖的窨井位于其管理的路段内。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对其管理的市政道路负有维护、修缮、巡查等管理职责,对出现影响交通安全的路段应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及时修理或通知相关人员进行修复。本案窨井位于车辆、行人通行的道路上,窨井盖完全缺失,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作为该路段的管理人,对这个缺失井盖的窨井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亦未设置警示标志,对李某因井盖缺失摔伤导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具有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南宁市城市管理局不是事故路段的管理人,李某要求该局承担民事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而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驾驶车辆应尽谨慎驾驶义务。涉案窨井所在路段视野良好,李某驾驶电动车经过该路段时,未能及时发现井盖缺失情况并避让,她对自己摔伤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认定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承担80%的责任,李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因李某无证据证明其因该事故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法院对其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不予支持。法院依法判决如下: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赔偿李某医疗费1881.64元、误工费358.62元、交通费120元、电动车维修费800元,共计3160.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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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窨井归属曾是庭审焦点

    一女子骑车坠窨井市政担责八成 获赔3160余元

    南国早报6月30日报道截图。

    6月28日,南宁市良庆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两名被告就这口管线井到底归谁管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南宁市城市管理局答辩称,该局既不是事故发生管线井的所有人,也不是管理和维护人,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的答辩意见与城管局一致,同时还补充答辩称:该管理处只是对道路的排水设施进行管理和维修,而排水的设施只是雨水井,并不包括本案事故发生的管线井,管线井应由产权单位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被告方还称,南宁市有关文件也注明了南宁市城市管理局仅“负责市级道路、桥梁、雨水和雨污合流排水设施、路灯及其配套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的管理工作。”因此事故发生的管线井不属于被告管理范围。对此,原告李某认为,这里的“等”字应该包含了地下的所有设施,之所以没有列举出来,是因为管理者的管理范围太多无法一一列举,才重点列举了排水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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