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浪网讯 (记者 陆燕 通讯员 邹彬)近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自7月1日起钦州市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1575元,合计为3150元;下限为各70元,合计140元。
据了解,2017年度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3119元,较去年上涨1494元,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仍保持为12%。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标准为13119×12%=1575元(取整);下限缴存基数则仍按2015年钦州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1400元进行,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仍为5%,即为1400×5%=70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缴存单位出现经济困难状况的,可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规定的程序要求,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