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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篡改证据被法官识破被处以1万元罚款

    时间:2017-07-04 22:39:11  来源:广西新闻网  作者:

    广西新闻网防城港7月3日讯(通讯员吴凰汇 崔静)日前,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在审理一起装修合同纠纷案中,案件当事人为了减少还款责任,私自篡改证据内容,结果被法官识破。法院最后依法对该名当事人处以1万元罚款。

    2016年,李某打算经营一家酒吧,将装修工程交由黄某进行施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工程总价20万元,4月20前交付使用,前期支付10万元,待工程交付使用后,每月支付1万元。在装修过程中,李某要求将地板砖的规格进行变更。黄某在2016年4月完成装修并交付给李某,李某接收时未对质量等提出异议。2016年5月初,李某的酒吧正式开业。

    在之后的交涉中,双方对装修款、工程质量、完工时间一直存在争议,双方并将对方互相告至法院。黄某以李某未支付完工程款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支付85000元及违约金。李某则以黄某未能按期交付工程及工程质量有问题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李某赔偿损失37048元,并更换酒吧地板瓷砖规格,维修吧台、洗手台、储物柜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李某向黄某支付工程款6.5万元,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李某曾向黄某转账支付5万元,黄某随后补写了收据,二审期间,李某在该收据上添加了“现金”二字,李某提出,除了一审认定其已支付的11.5万元外,其还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分别支付给李某5万元、1万元(未出具收据),代黄某支付了瓷砖款5630元、扶手款4700元,以上共计185330元。

    这引起了二审法官的怀疑。法官仔细对比了一审时的证据,发现该份收据和一审时提交的实为同一张,只是多加了“现金”二字,收据右上脚的“补写”二字被撕掉。经和双方当事人进行仔细确认,法官核实,该份收据系李某在黄某出具的5万元收据上篡改而成,不能证明李某以现金方式支付了该5万元,其余三笔款项因李某未能举证证明,法院也不予采信。最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李某篡改证据的行为,法院作出决定书,李某篡改原始证据,以期减少还款责任,其行为违背诉讼诚信,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给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带来了严重干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做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

    经过法官的严厉教育,李某表示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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